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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唾沫引发的官司,原告索赔6000余元,法院判赔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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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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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1 10: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近日,金华武义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由一口唾沫引发的官司,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4块钱。
  案情回放
  41岁的孙伟(化名)和67岁的孙梅(化名)是同村村民,但因一些琐事,两家人互相不对付,照面也没有好脸色。
  去年4月,孙伟和孙梅迎面对上了,擦肩而过的时候,孙梅吐了一口唾沫。
  孙伟觉得这是在侮辱他,于是上前理论,两人因此发生口角。争吵中,孙伟多次朝孙梅脸上吐口水,孙梅也多次吐口水还击,并在言语上辱骂孙伟。情绪激动的孙梅将孙伟的环保袋多次抛在地上,导致孙伟的环保袋和袋内几个土豆部分损毁。孙伟当场打电话报警。
  警察到场后,因为此事情节特别轻微,就不予行政处罚。今年3月底,孙伟一纸诉状将孙梅告上武义法院,一方面要求孙梅赔偿土豆、环保袋、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000余元,另一方面要求孙梅赔礼道歉,并张贴道歉公告。
  法院判决
  立案后,承办法官调取了公安调查笔录以及现场监控录像仔细研究。发现孙梅的确存在向孙伟吐口水、辱骂以及将他的环保袋抛在地上的行为,但在冲突过程中,孙伟也多次向孙梅做吐口水的动作刺激她,使得纠纷升级、矛盾扩大。孙梅骂人、吐口水的行为从客观上已构成侮辱他人,但是现场并没有围观群众,影响范围比较小,并未严重侵害孙伟的人格尊严,所以孙梅不需要向孙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赔礼道歉的主张,经过法官的调解,孙梅在法庭上主动向孙伟赔礼道歉。最终,法院判决由孙梅向孙伟赔偿土豆和环保袋损失费共计4元。
  法官说法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理应团结互助、和谐相处,即使过往有过嫌隙,也应积极消释弥合、重修于好。然双方发生争执后,却不依不饶,矛盾轮番升级,有违团结友爱的社会公德。以邻为伴、与人为善、尊老爱幼,是处理邻里关系的正确之道。善待他人,他人也同样会善待自己。对人尊重、宽厚友善,是每一个公民应当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金华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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