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雪窗萤几 于 2010-10-13 09:19 编辑
【咨询】:
2009年3月,我公司与蒋某公司因买卖合同履行问题而产生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蒋某公司支付我公司货款65万元。执行期间,我公司与蒋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蒋某公司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一次性交付货款60万元,但蒋某公司直到2009年12月31日才将60万元付清。像蒋某公司这样迟延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我能否要求法院恢复执行原判决,让蒋某公司支付65万元货款?(苏先生)
【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可见,申请恢复执行的前提条件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而一旦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当事人就丧失了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利。
就你所述的案情,在蒋某公司迟延履行近4个月的时间里,你方未及时提出恢复原裁判文书的执行,并且你方也已经接受了60万货款,应视为你方默认蒋某公司迟延付款的行为,不能申请恢复执行。 不过,由于和解协议属于新的合同,对于蒋某公司延迟履行的行为,你方可以另行起诉,追究其迟延履行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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