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15640|回复: 0

签完合同房价涨了,房东反悔,怎么办呢?

[复制链接]

1655

主题

2616

帖子

1万

积分

Lv.17 二品巡抚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积分
11878
在线时间
62 小时
发表于 2021-10-23 13:22: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看中一套二手房,欢欢喜喜签合同交定金,翘首以盼房子过户,等办完手续了房价上涨,房东反悔这可怎么办啊?
      案例
      2019年,家住衢州的纪先生经房产中介介绍,决定以220万元的价格购买刘先生的房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当天,纪先生便支付了5万元定金。
      两个月后,纪先生终于办齐了各项手续,而刘先生提出,因为房屋价格上涨,要至少加价5万元才卖,不然双方就解除合同。
      纪先生不同意,将其诉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同时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5万元,合计35万元。
       刘先生却认为,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自己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未取得妻子同意,现在妻子不同意出售房屋,两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无法履行合同,仅同意返还纪先生5万元定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纪先生与刘先生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纪先生依约向刘先生支付定金后,刘先生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显属违约。
       因刘先生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现纪先生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刘先生不履行合同义务,纪先生变卖原有房产后,未能实现重新购置房产的目的。经评估,该时间案涉房产价格为238万元,比合同约定的成交价高出18万元。现由于房价变化等因素,增加纪先生今后购房成本,造成纪先生损失18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被告刘先生返还原告纪先生定金5万元并赔偿纪先生损失18万元,共计23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普法:房价上涨,房东反悔怎么办?
      房屋买卖合同系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的契约,一旦达成,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如果本已达成协议,房东却因房价上涨反悔,那么房东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罚则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
      夫妻一方私自签约卖房
       合同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房产出售,可能涉及以下法律点:
       一、无权处分不等于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房产出售,系无权处分,但买方属于善意购买,且支付了合理价格,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丈夫应向买方承担不能过户的违约责任。
      二、合同有效不等于物权变动。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规定,购房者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否则,虽然《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合同双方也只是债权行为,并不能基于此强制要求未签订合同的其他房屋共有权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如果丈夫擅自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但妻子不配合过户,买方依然无法获得房屋产权,合同虽然有效,但只在卖方(丈夫)和买方之间有约束力,妻子并无配合过户的合同义务。
      夫妻共同房产是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常见的买卖标的。买方对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要核实准确,如属于共有财产的,要求夫妻双方或者其他所有权人共同在合同上签字。
      来源:金华普法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3 03:21 , Processed in 0.092327 second(s), 22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