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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同事电动车上班遭遇事故身亡 亲属因一协议差点拿不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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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8 10:5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男子岑某搭乘同事施某的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而因为岑某家属和施某签订的一份13.8万元的赔偿协议,导致岑某家属申请工伤赔偿遭拒。
  余姚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律师法律援助,几经周折,前后打了多起官司,终于将这份调解协议撤销,并取得了工伤赔偿。近日,70多万元的工伤赔偿款已经到位。
  家属与责任方达成调解协议
  岑某生前和施某是同事,去年5月1日,岑某无偿搭乘施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去上班。在一个路口,因为施某操作不当,导致电动自行车摔翻,乘坐在后面的岑某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施某对这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岑某不承担责任。
  事后,在当地村委的调解下,岑某家属和施某达成了一份调解协议,约定施某赔偿岑某家属13.8万元,岑某家属就此事不再以任何理由向施某索赔。
  因为这份调解协议,相关部门拒绝赔偿
  之后,岑某家属通过岑某单位向余姚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工伤赔偿,而对方拒赔,并作出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付决定书。而这其中原因就是那份调解协议。原来,签订了这份协议,就意味着岑某家属默认这个赔偿数额,放弃了其他的权利主张。
  岑某家属对此懊恼不已,他们四处求助,找到了余姚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律师郑建荣来援助这个案子。
  郑律师分析发现,根据法律规定,这是起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案件,即受害人家属可以直接向工伤部门申请按照工伤标准赔偿,工伤部门赔偿后再在工伤和交通事故赔偿限额内向责任方追偿。受害人家属也可以向责任方直接主张权利,如果交通事故赔偿数额大于工伤赔偿,那么他们可以以该赔偿为准。如果交通事故赔偿数额小于工伤赔偿,那他们还可以申请工伤赔偿补足两者的差额。而工伤补差怎么补?补多少?则不能由受害人家属和事故责任方来定,所以,在这之前如果双方达成了一致赔偿协议,就意味着受害人家属认同了协议中的赔偿金额,无法再做其他主张。
  郑律师认为,当务之急就是撤销那份调解协议。他发现那份调解协议内容有不合法之处,于是双方当事人以对调解协议有重大误解为由撤销了协议。
  接着,岑某家属向法院起诉施某,要求赔偿岑某死亡的各项损失。法庭上,施某对原告诉讼的事实、理由以及请求均没有异议,但辩称经济困难,无力赔偿。
  经法院审理,最后判决被告施某承担岑某死亡损失的80%,共计155万余元,扣除其已经支付的款项,尚需支付140余万元。
  而因为施某没有能力赔偿,不履行赔偿义务,法院没有执行到赔偿款,施某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于今年7月29日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一波三折排除各项障碍,终于申请到工伤赔偿
  之后,通过岑某所在单位发起行政诉讼,要求余姚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撤销“工伤不予支付决定书”。
  余姚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发函,以该案的民事官司存在当事人虚假诉讼,私下已达成调解协议书,损害国家利益行为为由,要求法院依职权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启动再审。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不予支持再审。
  2021年8月23日,余姚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自行作出《撤销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付决定书》。
  至此,关于工伤申请赔偿的各种障碍终于逐一排除,最终余姚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对岑某工伤保险待遇进行支付。近日,70多万元工伤赔偿款到账,经受丧失亲人之痛的岑某家属得到了些许安慰。
  来源: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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