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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十八了,没有户口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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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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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9 10:3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大家好。我最近为一件事而烦恼。我今年快18周岁了。我是女孩。我还没有户口。因为我是被收养的。我现在的爸爸是农村人不懂得法律,现在我就想知道怎么去得到我应该得到的。我的亲生父母我是知道的,他们不帮我说没办法。我养父母也不太懂。我是桃源街道花山的。请问现在人口普查了我能拿到户口吗,我的养父母没有收养的手续,他们自己已经有一个比我大的儿子了,我亲生父母为了要儿子一直生小孩,我是他们的第二胎,他们现在有两个孩子,我的姐姐跟妹妹。他们不给我户口。我真的没办法了,跑了很多地方桃源街道,民政局他们都推来推去的。谁能帮助我。我不想毁了我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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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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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9 10:39:1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现在我不知道怎么办。难道现在当官的大人们都是这么不负责任吗。我的心很凉。我该去哪里讨回公道。

小时候就被遗弃的孩子难道就没有人权可言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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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9 12: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雪窗萤几 于 2010-10-19 12:20 编辑

回复 1# 任凭着空虚沸腾


   
      从法理上讲,你的收养关系是不成立的,并且现在也不符合相关收养的条件。从这一层面而言,既然该事实收养关系不成立,那么,可以推导出法律上你的父母仍然是你的亲生父母。据此,从目前的状况来看,你只能以你亲生父母的这个家庭出面入户。但是,根据你的描述,这需要你的亲生父母缴纳社会抚养费(俗称“罚款”)。值得注意的是:这不是你的过错,而是你父母的过错造成的,为此,理应由他们来承担责任)。

      至于,你说民政部门和街道之间互相推诿一说,本人不敢苟同,因为事实上是你的亲生父母在推卸法律责任,以至于造成你无法入户的尴尬局面。所以,我建议此事应与你的亲生父母商议---怎么办?

      祝你早日办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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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0 18:55:1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是你父母的责任,说当官的推来推去不太对头。
收养时要办手续,公证之类的,那么你的养父母可以报户口了。
现在也没这个手续,你只有报到亲生父母那里。要你的亲生父母拿着你的出生证到派出所报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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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骑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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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0 20:54:4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如果你做了所有的努力 还是走投无路
你可以试试 咨询一下  “人口普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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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1 11: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回复 4# 高速出口


    问题是我亲生父母在上海啊,他们不管我死活了。打电话也不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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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1 11:36: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不好意思,这可是你们的家事了。
     
     不过,建议你可以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一下你目前的尴尬状况,争取获得同情,从而引起他们的高度关注,如此这般之后,便极有可能作为特事特办了。尽管,这是运用非法律手段解决,但是,类此事件象山就曾发生过。实在没办法的话,你不妨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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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10:52: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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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11: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关于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问题

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10-29 11:45 编辑


      关于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我国现行收养法是1991年12月29日通过,1992年施行的,其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成立”;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

      同时,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二:“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当时可适用的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据此,我们认为,现行《收养法》是否认事实收养关系的。因此,对于一些历史遗留的事实收养关系,相关司法解释的态度是有条件的认可,而非一律认可。

     可见,所谓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即指1992年4月1日前成立的,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收养关系,由于当时并没有规定收养的专门法律规定,所以事实收养关系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因此,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
   

     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因此,楼主如果主张事实收养的方案也不失为一种途径。 如果不符合相关条件,那么,只能是“雪窗萤几”分析的结果了(主要是楼主提供的关键信息不详细、不全面,故而导致网友们无法帮你正确分析)。

    【温馨提醒】:

     关于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1992年4月1日前的事实收养,户口不在一户的且不能提供亲子证明的,要提供收养公证;户口已登记在一起的,经调查核实确属事实收养关系的,可以不提供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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