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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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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1 14:11: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环境的维持和修复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却屡禁不止。
      近日,磐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介绍
      2021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在磐安县尖山镇某树林以设排套、诱捕器的方式猎捕竹鸡一只,并将其冷冻在冰箱。后来在禁猎期内,黄某某先后两次伙同黄三(化名,另案处理)在尖山镇、九和乡以相同方式各捕猎竹鸡一只。经浙江师范大学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鉴定,上述涉案竹鸡冷冻死体和活体均为鸡形目雉科灰胸竹鸡,保护级别为国家“三有”动物。(“三有”动物指的是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涉案的活体竹鸡和死体竹鸡已由磐安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在大盘山自然保护区山林分别予以放飞和填埋。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黄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遂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诱捕器1个、排套1组,均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某某以劳务代偿方式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00元,在法院指定地点磐安县大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提供5个工作日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最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如被告黄某某未能按时提供环境资源公益劳动或提供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未能经法院审核通过,则应在法院审核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00元。
      普法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劳务代偿是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替代性修复方式之一,即在生态环境修复已无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的情况下,责令侵权人提供一定数量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对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的修复。
      本案判决由黄某某提供环境资源公益劳动对其破坏的已无修复可能的野生动物资源进行替代性修复,以代偿其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既践行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又达到了法治教育成效,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野生动物是极其珍贵的自然资源,滥捕滥食野生动物不仅会影响自然界的生态平衡,还会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严重隐患。保护生态资源就是保护民生,保护生态资源,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原告请求恢复原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来源:金华普法、磐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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