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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署名比真名少了一个字,欠款还能追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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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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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8 15:41: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有的债务人为了“耍赖”,在欠条的署名上做起了文章,故意将自己的名字错写、漏写,这欠款还能要回吗?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王小乙多次从原告处购买黄沙,并分别于2016年3月2日、4月5日、6月5日向原告张某出具了欠黄沙货款18000元、13000元、29060元的欠条各一张,被告王小乙在欠条上均署名“王乙”。被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都没有给付以上所欠黄沙货款60060元。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黄沙货款共计42060元。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黄沙货款的数额变更为60060元。
      争议
  被告辩称,“我叫王小乙,不叫王乙。原告出具的三张欠条,并不是我本人书写的,欠条的内容、签名均不是我写的。我没有购买过原告的黄沙,原告的起诉不属实,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欠条3张,用于证明被告于2016年3月2日欠原告黄沙货款18000元、于2016年4月5日欠原告黄沙货款13000元、于2016年6月5日欠原告黄沙货款29060元,三次共欠60060元,原告称这三张欠条均为王小乙本人书写,虽然签名风格不一样,但欠条内容、欠款金额、手机号码、欠款日期均出自被告一人,并且王小乙的父亲有时候也喊王小乙为王乙。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王小乙曾申请对涉案三张欠条进行笔迹鉴定,因其未交纳鉴定费用,鉴定中心做退案处理,后被告不再要求进行笔迹鉴定,被告未提供三张欠条不是其出具的证据,因此,被告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原告出具的三张欠条能够证明其主张的相关主要事实,其真实、有效性法院予以认定。
  综上,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王小乙多次从原告处购买黄沙,拖欠原告黄沙货款6006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七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原告要求被告王小乙支付黄沙货款60060元,并无不当,法院应予支持。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判决如下:由被告王小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黄沙货款60060元。
      法官提醒
  欠条作为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所写的书面凭证,在现实生活中频频出现,因欠条不规范或欠条内容欠缺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在这类纠纷中,“欠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因此,如何写好欠条,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
      1.字里行间不能留有多余空间,应当紧凑;
      2.认真核对欠款人的签名是否正确,最好附带在欠条中体现出欠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欠款人签名应当当面书写,防止欠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欠条;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
      5.最好在欠条中体现欠款的原因,以备查证。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对公民基本的道德要求,不要总是“耍小聪明”,谋取不正当利益,要知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小心“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山东高法、巨野法院,转自: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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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8 16:32: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个案子,已经不是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了,而是欺诈诈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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