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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冒充老板骗取28.5万,单位能否向财务出纳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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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3 14:06: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骗子冒充公司老板,通过QQ对财务进行诈骗,财务信以为真,让出纳将28.5万元转到诈骗人账户,于是公司将财务与出纳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财务与出纳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下面请看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王芳(化名)与张怡(化名)分别是某公司的会计与出纳。某日,诈骗分子冒充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新(化名)的QQ与王芳加为好友,通过QQ聊天,捏造公司法人与何晓伟(化名)签订了一份合同,何晓伟已支付合同定金的事实。
       因合同需要再次协商,诈骗分子指使王芳将合同定金予以退还。王芳信以为真,让出纳张怡将285000元款项转给诈骗分子账户。
       知道被骗后,王芳立即报案。派出所立案后,至今未结案。现公司与王芳、张怡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赔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于是该公司将王芳、张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2500元的50%。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发生之前当地派出所在原告处进行过反诈骗宣传。被告王芳在公安机关到公司进行了反诈骗宣传后,未引起充分注意、谨慎地处理其工作事务,在公司老板未与其在以往工作中有通过QQ号指示行为的情况下,出现冒充老板的QQ号发出指示后,未进行认真核实,仅凭冒充老板的QQ指示要求被告张怡汇款,欠缺了一般财务人员的职业敏感度;被告张怡在被告王芳要求其汇款时,虽有向老板发微信请示,但在未得到老板回复的情况下,直接将被骗款汇出。故两被告对原告因被骗款项造成损失存在重大过失。
      作为用人单位的原告,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用于公司经营,在日常事务中财务汇款流程缺乏详细的书面规章制度,疏于对财务人员的监管等对钱款被骗存在管理上的责任。
      综上,考虑本案的损失数额、被告的劳动报酬及其在工作中的责任大小、过错程度,法院判决:
      一、被告王芳赔偿公司损失的15%即42750元。
      二、被告张怡赔偿公司损失的10%即28500元。
      三、驳回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劳动关系存在特殊性,用人单位既可以从劳动者的劳动中受益,又可能因为劳动者的过失遭受损失,这属于企业的用人风险、经营风险。如果用人单位在产生损失时都要求劳动者全额追偿,其实是转嫁了企业经营风险,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而言有违公平原则。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时,应该考虑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如劳动者系故意造成用人单位损失而单位又没有过错,则单位有权就全额向劳动者追偿;如劳动者仅存在过失且单位亦存在过错,则应就过错大小分担责任。具体应考虑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岗位职责、工资收入等情况,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规范的管理制度、有无尽到审核义务等情况,综合认定双方的责任比例。
      普法提醒
      近年来,不断翻新诈骗的手段让人防不胜防,电信网络诈骗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信息安全焦点问题。财务人员通常成为诈骗分子的重点目标群体,在处理财务事宜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向上级领导核实情况再转账,以免给自己和公司造成不必要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金华普法、东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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