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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借款欲不还 一条短信成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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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5 14: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

      马某与陈某系大学同学,2007年3月至6月,陈某因装修房屋向马某借款2.3万元,约定一年内还清,陈某却一直未偿还。2010年3月,马某将陈某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陈某对欠条的真实性和借款事实均表示认可,但提出该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不同意还款。马某为证明曾向陈某讨要过欠款,提交了他于2008年12月7日发给陈某的手机短信及中国移动通信客户短信详单。短信内容为:“陈某,你借钱已快到两年,如目前无法还,请再写晚还一年的借条,现在咱们办一下手续,请回话。”陈某对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由自己使用不持异议,但却否认曾收到过该条短信,且未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马某提供的短信证据,可以证明其曾经向陈某催要借款,故判决陈某偿还马某借款2.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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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5 14: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雪窗萤几 于 2010-10-25 14:17 编辑

    【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使其胜诉权归于消灭的制度。就民间借贷来说,出借人应当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借款人偿还。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具体来说,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出借人向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国家机关、相关单位、社会团体提出保护自己债权的请求,或向借款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偿还借款的主张,或借款人以一定方式向出借人作出愿意偿还的意思表示,则诉讼时效中断。本案中,马某以短信的形式要求偿还借款,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故其在2010年3月向陈某起诉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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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5 14: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温馨提醒】:


     当事人在从事民间借贷活动的过程中,最好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期限届满以后,出借人应以书面、口头、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及时向借款人索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注意保全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证据,以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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