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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只有微信转账记录,主张还款能胜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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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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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1 16:02: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5日、3月21日原告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别向被告张某某转账6000元、10000元及5000元。后彭某某以自己与张某某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张某某未归还借款诉至法院,请求张某某还款。其中,彭某某主张因张某某妻子身患疾病,急需凑钱治疗,因此通过微信转账。同时,彭某某称因当时借钱给张某某时考虑到是用于救人,故未及时签订借条,后要求补签时张某某不愿书写,甚至否认借钱事实,彭某某无奈依法起诉。被告张某某则辩称,借款事实不属实,微信转账是彭某某向自己套现,转账后已将相应数额现金交付彭某某,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具有借条、借款合同或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本案彭某某主张张某某向自己借款,仅提供双方微信转账记录,未能提供借条、借款合同或其他能表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彭某某不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已达成借款的合意,未完成作为原告应负的举证责任,不能证实双方存在借款关系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彭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普法说法
      民间借贷的基本事实应包括两大要素,即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司法实践中,微信转账现已成为生活的常态,因此时常出现当事人之间通过微信方式向对方支付款项,没有借条而诉至法院的情形。单纯的微信转账记录只能说明双方有金钱往来,不能直接认定是民间借贷关系,在此普法君特别提醒,在资金往来关系过程中,应树立证据保全意识,确保能够在诉讼过程中更好依法维护自身利益,避免陷入举证不能的窘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金华普法综合贵州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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