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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耕备耕:劣质农药,切勿采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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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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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7 11:33: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简介
      2022年“绿剑”护农保春耕集中执法交叉检查期间,执法人员发现金华市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标称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8%阿维菌素”乳油和标称陕西某生物科学有限公司生产的“30%己唑醇”悬浮剂均已过质量保证期,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涉案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该经营部涉嫌经营劣质农药。2022年7月6日,金华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经营部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进行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经调查查明,涉案产品超过质量保证期后,该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总计货值金额232元,无违法所得。该经营部属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并表示今后会加强管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之规定,金华市农业农村局责令该经营部停止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库存农药产品,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缴纳了罚款,履行了相关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的违法案件。在此提醒广大农药经营者,必须增强合规经营意识,严格遵守《农药管理条例》等法规,具备正确识别合格农药产品的能力,建立采购销售台账,产品过期要立即下架处理,切勿为了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
      来源:金华普法、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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