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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内推”、“点击返现”、“可在家办公…找工作时,请警惕这10个招聘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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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8 一品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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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0 16:00: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为帮助广大求职者有效识别骗局,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人社部、中央网信办、公安部近日梳理汇总了求职招聘服务领域四类十个典型陷阱,分析了其主要特征及作案手法,并提供了典型案例和防范提示,为高校毕业生等求职者安全高效找到理想工作提个醒、帮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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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法职业中介陷阱
      1. 招聘“黑中介”
      一些没有相关资质、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或者冒用、伪造相关资质的“黑中介”,非法从事职业介绍、工作招聘等中介服务活动,甚至有的公司本身就属子虚乌有。这些“黑中介”大多无法提供真实、合法的“靠谱”工作机会,常打着介绍工作的幌子通过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以“轻松拿高薪”“升职加薪快”等为诱饵,使用各种手段骗取求职者钱财。
      案例:求职者小周大学毕业后急切想找一份满意的工作。经人介绍,在网上与A中介机构建立了联系。A机构称缴纳6.5万元中介费便可安排小周去B集团做销售,月薪2万元,提成另算。小周在A机构的网页上没有看到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当他询问情况时A机构搪塞说许可证正在办理中,肯定都是没问题的。碍于朋友情面,小周便没有再深究,很快与A机构签署了服务协议并支付了中介费。随后,A机构告知小周,B集团因故不招人了,安排小周去另一家C公司工作。小周入职C公司后,发现工资仅有4千元,日常工作压力非常大,还不给自己缴纳社保,与当初介绍的情况完全不一样。当小周想请A机构再介绍一份工作或退还中介费时,却发现已经联系不上该机构了。
      防范提示:
      按照《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机构,应在其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或者相关信息的链接标识。违反有关规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予以相应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部门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黑中介”,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在后面介绍的其他形式“陷阱”中也多为“黑中介”组织或参与。对此,有关主管部门将持续给予重点整治和严厉打击。求职者通过互联网或线下中介服务机构求职,应选择具有正规资质的合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定要查看其是否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最好选择诚信度高、经营规范的服务机构。不要轻信中介机构的口头承诺,一定要在确认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签订正式服务协议。一旦遇到“黑中介”,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若个人财物、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请保留好相关证据并立即报警。
      二、招聘收费陷阱
      2.入职前先交钱
      中介机构还未介绍到工作就以各种名目向求职者收取费用,是最为典型的求职招聘陷阱。不法分子的常用手段,是以押金、保证金、办证费、服装费、资料费等名目收费,之后再以各种苛刻的要求迫使求职者自动放弃求职或离岗,已交纳的费用借故不退还求职者。这类骗局往往有几个特点:对职位许以高薪并承诺工作轻松;对学历、工作经验要求很低;面试过程简单,轻易即可通过;收费要得急且看似各有名目,实际并不合理合法。
      案例:求职者小李在某招聘平台看到A公司的招聘信息,并根据该信息提供的联系方式,加入了用于应聘的QQ群。群主声称A公司的招聘工作由B中介机构承办,抱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B机构要对所有参与应聘的人员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小李到网上核查A公司资质,是比较正规的公司,也就未再核实B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资质信息,缴纳了保证金、工号费、马甲费、培训费、任务押金,共2000余元。可小李一交完钱后就被QQ群主拉黑了。
      3.求职“内推”
     个别中介机构或个人宣称与世界五百强、大型国有企业等知名公司合作,具有内部推荐权,求职者只要交纳一定费用,就可以通过其提供的专业辅导或特定途径,顺利获得金融、互联网等热门行业公司的优质offer。但这些能“内推”“保offer”的承诺往往难以兑现。有的求职者因本身符合相关岗位要求而被录用,这类机构就归功于己;如果求职者没被录用,这类机构就会以种种理由搪塞,拒绝退还求职者相关费用。
      案例:求职者小刘拥有国外高校硕士学历,回国后由于对国内求职情况不太了解,于是在网上找到一家职介机构。该机构表示“有资源”,能确保他拿到一线互联网公司的offer。为此,小刘支付了16999元服务费,但该机构仅为他提供了2次修改简历的一般课程,对他尽快入职的要求进行各种敷衍,后期干脆“失联”,承诺的offer更是不见踪影。
      4.招聘“套路贷”
      不法分子与不良网贷平台勾结,“挖出”购车贷、美容贷等新型招聘陷阱,主要蒙骗毕业不久、初入职场、找工作心切的求职者。
      案例:求职者小王在某招聘平台看到招募货车司机的信息“开货车拉货、C1驾照即可、每月保底收入28000元”。面试时公司承诺收入能保底,但前提条件是必须要在该平台购买车厢长度4.2米的货车,只要买了车就可以和他们合作的物流公司签订合同。但在缴纳4万多元的首付款、办理36个月的按揭贷款(共12万元)购买了一辆轻型卡车后,小王发现既没货拉,又无活干,最后不仅没挣到钱,还背上了巨额贷款。
      5.入职捆绑付费培训
      一些培训机构或中介公司,以招聘为名变相招生,以高薪、名企工作岗位为诱饵吸引求职者,面试时则向求职者提出“工作能力不足”“岗位有从业资格限制”等理由,要求进行入职培训或考证培训,并承诺完成培训后即可上岗。当求职者交付培训费用后,此类培训机构却不提供承诺的相应工作,或者以不能满足岗位需求等理由,在求职者刚一上岗就予以解雇。更有的企业,一旦收取求职者的培训费后就会即刻“人间蒸发”。
      案例:A公司在某招聘平台上以“高薪+零招聘条件”招聘程序员,小高被此高薪条件吸引投递简历并参加了面试。面试之后,A公司以所学专业不对口为由,要求小高参加公司组织的自费培训,之后方可正式录用。小高没有多想就在入职前的“实习期”签署了“协议”,培训费高达数万元。后来小高逐渐发现,企业提供的培训都是线上视频网站的网课,长时间未安排实质工作,最后以种种理由使自己无法通过实习期。这时,小高才意识到,工作没找到反而花了一笔“培训”的冤枉钱。
      防范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劳动者财物。《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有关规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予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处罚;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此类在招聘过程中花样繁多的收费行为,多涉及虚假招聘和骗取财物。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合法、诚信经营,不得开展和参与虚假招聘等违法违规活动。收费“内推”、保offer等多属虚假宣传,涉嫌违法违规,求职者千万不可抱着“走捷径”“靠关系”等心态轻信骗子的话术,应通过正规网络招聘服务平台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用人企业官网求职。求职者对有应聘意向的企业,最好事先通过第三方平台等渠道核查其相关资质,若企业在求职过程中以各种理由要求租用、购买各类工作设备或交钱、贷款才能够安排岗位的,应果断拒绝,以免上当受骗。员工培训成本一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对经付费培训可录用、包就业等要求,求职者一定要警惕“挂羊头卖狗肉”陷阱,谨防既被坑骗一笔培训费,又浪费时间精力,最后学不到什么本领,更得不到理想的工作。求职者如果落入骗局,请切记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报警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
      三、以招聘为名诱骗从事违法活动陷阱
      6.兼职“刷单”
      不法分子通常会在一些知名网站、论坛、各类网络服务平台上发布事先编造好的招工信息,以“高薪急聘”“学历不限”等字眼博取关注。求职者一旦点击进入链接后,便会被要求通过加QQ、微信等方式进一步“单聊”或“详谈”,逐步暴露更多个人信息并被诱导下载刷单APP。求职者一旦落入陷阱,最初几次刷单会轻松赚得几百元,随后为获得更高比例佣金而垫付更多金额,直到自己相当数额的资金转入了不法分子指定账户,就会被对方迅速拉黑。
      案例:伪装成正规企业的A公司在招聘平台发布“文员”职位招聘信息,声称“可在家办公,日结高薪,月入过万,工作轻松自由”。求职者小赵在网上向A公司投递简历后,很快就被告知可以进入工作试用期了,并被要求下载一款APP从事“刷单”工作。这项工作需要小赵在各大电商平台购买指定商品,商品大多为充值卡、网络服务等虚拟产品。小赵在购买商品后,需要通过付款截图和订单号联系公司获得收益。起初,小赵还会得到小额收益,但当加大刷单商品价值时则被企业告知,由于系统或银行问题暂时无法返款,需要再多刷几笔订单才可集中返还收益。小赵因为想要拿回支付商品的本金并获得收益而被套取了更多钱款,最终损失达数万元。
      7.传销“拉新”
      传销组织具有收取入门费、拉人头、金字塔结构的盈利模式等典型特征。近年来,在有关部门的严厉打击下,一些传销组织转为通过布设网上招聘陷阱拉新人、发展下线。这类传销组织在招聘平台发布招聘信息,以“勤工俭学”“招聘兼职”“高额回报”等为诱饵,吸引求职者应聘。一旦求职者落入圈套,传销组织便会要求缴纳一定费用或购买某种产品,并指派各种“推销任务”。这类传销活动本身就具有一定迷惑性,又往往通过网络招聘等手段实施,更增加了其隐蔽性。
      案例:一家自称某电信服务代理商的公司,在网络招聘平台广泛发布招聘信息。该公司对所有应聘者一概录用,并要求应聘者入职时办理每月159元、押金1440元、合约期为24个月的5G通信套餐员工卡,应聘者唯一的工作就是每月招聘不少于10名新人,以此不断发展下线。此案造成很多人员被骗,有的受害者甚至深陷其中,在该公司被打击处理后依然不认为自己已落入骗局并从事了违法活动。对此,有关部门向受害者讲解国家禁止及打击传销活动的法律规定,剖析传销陷阱及其严重危害,让受害者认识到传销活动无论包装成什么样子、变换什么形式,都改变不了其违法犯罪的实质。
      8.色情招聘
      这类招聘陷阱的目标多为年轻女性,常常以招聘“行政秘书”“生活助理”为名,有的还打着招聘网络主播等新兴职业的幌子,或明或暗要求“特殊陪伴”“专项服侍”等,实质上是要求女性求职者从事色情服务。
      案例:A公司通过某网络招聘平台发布“高薪招聘客房服务员”的信息,且明确“欢迎26岁以下,身心健康,能自由支配时间,面临各种困难、需要高收入的佳丽应聘”。青春靓丽的女孩小美应聘后,被A公司负责招聘的人员约至某酒店客房进行“面试”,没什么求职经验的小美虽感觉面试地点及方式有些奇怪,但还是经不住优厚条件的诱惑去参加了面试。面试中,A公司招聘人员隐晦地说,“我们这边是招高薪岗位,美女应该清楚是做什么吧”,并提出了“每月5至10万起薪,包吃住、日结工资”等具有相当吸引力的“福利待遇”,还不断打听“是否已婚”“有没有交男朋友”等个人隐私信息。此时,小美才意识到这份工作“不简单”,于是还算机智地找借口及时离开,避免遭受侵害。
      9.盗用个人信息
      一些不法分子以招聘的名义,打着“高薪兼职”“点击返现”等幌子进行电信网络诈骗,诱导应聘者办理银行卡、手机卡或注册APP账户。这些银行卡、手机卡或支付账户会被不法分子用于诈骗、洗钱等违法活动,一旦相关信息涉案会直接牵连到持有人,带来个人征信受损或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风险。
      案例:A公司在招聘平台发布“轻松兼职,只需身份证,十分钟搞定,工资优厚”等信息。小何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添加QQ号码前去应聘。对方告诉他,入职后工资会通过公司内部平台打入其工资卡,但在面试前要先下载某款APP并绑定银行卡。小何照办了,但没想到面试迟迟没等来,却接到了公安部门的电话,告知其名下银行卡涉嫌洗钱等犯罪活动,要求其配合调查。这时,小何才恍然大悟,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窃取和利用了。
      防范提示:
      通过网络、新媒体等信息技术手段,以招聘为名诱骗求职者从事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是近年来较为常见的诈骗手法。对此,求职者要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擦亮识别骗局的“慧眼”,掌握防范陷阱的“招数”,遇到“活少钱多”“轻松钱来”“躺平赚钱”等“听上去很美”的招聘信息,遇到“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一定要提高警惕,多查多问多防备,谨防“踩雷”“掉坑”。求职者一旦被骗、遭受侵害,请立即报警求助,并可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相关中介机构。
      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时收集、使用其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四、合同陷阱
      10.“猫腻”合同
      求职者找工作时,还要防范遭遇劳动合同陷阱。有的用人单位以种种借口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的签订合同后没有给劳动者一份合同文本留存,有的签订合同中缺少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具体信息。劳动者到岗工作后,特别是当出现一些争议时,就可能被用人单位以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合同相关条款为由,拖欠或拒发薪酬。
      案例:求职者小吴在某招聘平台看到A企业发布的普工职位招聘信息。他来到企业应聘后,有关管理人员明确表示“月薪2万元”。在小吴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却以少缴个税为由,要求在合同中写明月薪0.8万元,并口头承诺会将其余款项以报销住宿费、加油费等方式补齐。小吴因入职心切,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公司认为小吴不能完全胜任岗位,要求他尽快离职。小吴要求公司按照最初明确的2万元月薪支付自己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并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但公司却主张以书面合同为依据,按照0.8万元的月薪标准进行相应补偿。
      防范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者在入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并认真签订劳动合同,尤其要核实清楚涉及个人权益的重点条款,这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对于非全日制工作,《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应注意留存当初做出约定时的有关资料。若因故未能签订合同、订立协议,一旦遇到纠纷应及时寻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帮助,通过正规渠道予以妥善解决。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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