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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物权转让,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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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9 16: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读: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所谓善意第三人,就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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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9 21:54: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你写作水平太高不懂“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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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0 17:08: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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