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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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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5 15: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读:
      本条为民法典新增条文,是关于土地经营权设立时间及登记的规定。
      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其设立的方式是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等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对于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当该合同生效时土地经营权就设立,受让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对于土地经营权的登记问题,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即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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