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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宁波出租屋安全管理!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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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8 16:3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近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将在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出租房消防、租赁、治安等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有了更明确的规定。一起来看↓
  问:《条例》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分工是什么?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出租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出租房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处置,按照规定做好火灾隐患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和通报等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治安管理,按照规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治安宣传教育、出租房日常巡查、定期走访以及治安安全检查和处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出租房租赁、房屋结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出租房装修安全监督、用于出租的自建房质量安全检查和处置等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对出租房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出租房出租人、承租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开展检查和处置,并指导、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其他部门开展生产经营出租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经济和信息化、商务、财政、农业农村、大数据、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房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问:什么是“出租房”?
  出租房,是指出租人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用于居住、生产经营的房屋。
  问:对涉及出租房安全要求等事项应向哪个部门反映?
  出租人、承租人就出租房是否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等事项,咨询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问:哪些房屋不得出租?
  下列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不得出租: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阳台、餐厅、卫生间等是否可以出租?
  不可以。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车棚、车库以及其他非居住功能空间的,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非居住功能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或者居住出租房不符合必要居住空间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问:电动自行车是否可以停放在楼梯间?
  不可以。出租房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问:居住出租房人数有何限制?
  居住出租房应当符合必要的居住空间标准。其中出租房属于商品房的,除未成年人外,人均租住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十平方米;属于商品房外的其他出租房的,除未成年人外,人均租住房屋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四平方米。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另行规定用于出租的农村自建房人均最低居住面积或者每居室最多居住人数。
  问:出租人对单幢建筑内出租床位达到10个及10个以上的出租房有什么样的管理职责?
  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是指在用于出租的商品房同一套间内同时设置十个以上出租床位,或者在其他居住出租房的单幢建筑内同时设置十个以上出租床位的。
  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要求配备火灾探测报警装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并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在醒目位置张贴应急疏散路线图;使用明火的,居住区域与使用明火区域应当进行有效分隔;按照规范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法律、法规和相关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出租人或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问:出租人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出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包括: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开展治安自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出租房治安检查;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告知承租人中的流动人口及时申报居住登记;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出租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其他相关管理要求。
  问:承租人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包括:属于流动人口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利用出租房进行聚众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发现其他共同居住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其他相关管理要求。
      来源: 宁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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