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4111|回复: 2

乘坐“顺风车”发生事故,该由谁“买单”?

[复制链接]

2262

主题

3242

帖子

2万

积分

Lv.18 一品总督

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

积分
28064
在线时间
138 小时
发表于 2024-2-17 11:23: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生活中基于好意,“搭顺风车”的现象普遍存在。可是,一旦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责任应该如何划分?好意搭载他人的司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9日,王某驾驶自家私家车无偿搭载张某外出开会,车辆行驶至某国道与东环路口处左转弯时,撞在路边护栏上,造成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花费大量医疗费。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车辆驾驶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与王某对民事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4万余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主动联系到王某,但其情绪较为激动,称自己没收张某一分钱,自己好意让其搭车,且自身不存在故意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纯属意外,结果却面临巨额赔偿,从情理角度无法接受。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双方陈述等环节,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虽对赔偿金额争议较大,但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遂展开调解工作。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线下”和“线上”的途径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向王某讲明了案件的适用法律,详细解释了“好意同乘”中驾驶人并非不承担责任。同时,也劝说张某充分考虑王某的善意助人的好心,适当作出让步,不能让好人做了好事而寒心。
      最终,承办法官耐心调解,赢取了双方信任,双方态度有所转变,均同意由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及附加险限额内赔偿张某后,由王某分期向张某支付赔偿款7.5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二百七十一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王某虽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责,但其驾驶的机动车为非营运车辆,驾驶过程中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且基于其搭乘的无偿性、善意目的性,已构成好意同乘,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好意同乘”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应大力提倡。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预料的,如果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违社会的良俗和公平,不利于鼓励他人助人为乐,故应减轻驾驶的赔偿责任,这样有助于减少乃至避免“好心办坏事”的现象发生。好意同乘是无偿的,但驾驶人仍有注意安全的义务,在交通事故中具有过错,也应承担无偿搭乘人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案的成功化解,有效防止了矛盾激化和升级,真正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山东高法、巨野法院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8937

主题

14万

帖子

77万

积分

Lv.23 皇帝

Rank: 23Rank: 23Rank: 23Rank: 23Rank: 23Rank: 23Rank: 23

积分
772154
在线时间
10617 小时
发表于 2024-2-17 14:43: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个“重大过失”,有司法解释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4

主题

2533

帖子

1万

积分

Lv.17 二品巡抚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积分
12665
在线时间
0 小时
发表于 2024-2-17 16:59: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有车一族也要吸取教训,不可随带人,带人平安没事,发生事故就麻烦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1 20:54 , Processed in 0.078609 second(s), 21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