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4344|回复: 2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该怎么赔?

[复制链接]

1651

主题

2382

帖子

2万

积分

Lv.18 一品总督

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

积分
20431
在线时间
60 小时
发表于 2024-3-11 15:12: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事故发生后,因事故各方陈述不一致,事发现场没有监控视频,事故现场又被破坏等等,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及责任无法认定。在交警部门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确定各方当事人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在民事赔偿责任上如何认定划分?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8日,张某科驾驶三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与对向驾驶二轮电动车的张某会车,张某摔倒,造成车辆受损、张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在事故发生后,均未保护现场和及时报警。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23年6月2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交通事故的事实作出了认定,但因现场变动,无监控视频,且当事人说法不一致,没有确定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2290.52元,因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张某将张某科诉至灵宝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和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795.6元。
      法院审理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及时报警,未保护好现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法院认为,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张某科驾驶三轮电动车,沿灵宝市某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的张某会车,致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尽管被告否认与原告发生了碰撞,但原告驾驶电动车倒地受伤,原、被告均应当首先保护好现场,因抢救原告变动现场的,则应当标明位置,即使被告认为并未撞到原告,也应当立即采取上述措施。但是原、被告均未做到,而是事发后一周左右才选择报警,最终导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事故责任无法划分。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原告的医疗费损失为2290.52元,因原告受伤后仅在门诊治疗,并未住院治疗,因此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以原告在门诊的治疗天数为准,经核算原告治疗5天,每天按照河南省农林牧副渔行业标准151.86元计算为759.3元,原告损失共计3049.82元,遂被告应承担50%的损失即1524.91元。
  法官说法
  交通出行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先由交警部门处理并作出责任认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本案中,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没有第一时间选择报警,事故现场被破坏,导致交警无法对事故作出交通事故勘验、责任认定书,双方均存在过错,法院判定双方承担同等民事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8745

主题

14万

帖子

76万

积分

Lv.23 皇帝

Rank: 23Rank: 23Rank: 23Rank: 23Rank: 23Rank: 23Rank: 23

积分
765660
在线时间
10617 小时
发表于 2024-3-11 20:35: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电瓶车何苦为难电瓶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4

主题

221

帖子

870

积分

Lv.3 平民

Rank: 3Rank: 3

积分
870
在线时间
0 小时
发表于 2024-3-12 21:13: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支持法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5-1 15:27 , Processed in 0.104053 second(s), 23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