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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和转账,是赠与还是借款?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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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3 11:18: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赠与还是借款?微信红包、转账性质不同。请看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刘女士与周先生是微信好友。刘女士通过各种形式先后向周先生支付款项,其中微信转账支付12900元,微信红包支付共2769元。在双方关系破裂后,刘女士诉至法院,认为给予周先生的款项为借款。周先生认为,上述款项均为赠与,不应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结合本案情形,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资助的目的,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显然是刘女士的赠与行为,周先生无需偿还。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刘女士的实际转账金额及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周先生亦曾表示过其经济困难等情形,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款项应认定为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法院判令周先生向刘女士偿还借款12900元。
      以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法院认为,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均系通过微信软件操作付款,但应从微信软件的功能及属性上对两种付款性质进行区分认定。
      从微信软件属性来看,其本身作为社交工具,微信红包是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同时,从我国的基本国情、民俗习惯等考虑,无偿赠与200元及以下的红包是社会公众通常可以接受的金额水准。微信转账则与之不同,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不具备“赠与”之义。
      来源:中国普法综合人民网微信公众号、《人民日报》2024年03月21日 第19版(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记者魏哲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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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4 07:24: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大家习惯发红包,微信红包在一定程度上与传说中的赠与性质的红包有一定的差异。再说,发微信红包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友好关系,现在吵架了,这个红包是不是应该酌情退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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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6 07:03: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散木 发表于 2024-3-24 07:24
大家习惯发红包,微信红包在一定程度上与传说中的赠与性质的红包有一定的差异。再说,发微信红包的目的是为 ...

白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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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6 12:06: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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