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三: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前往有关部门调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规范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办法》(浙高法〔2020〕134号),依据该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通过正常的调查取证途径无法自行调查取证,经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签发调查令,由持令律师在人民法院授权范围内向协助调查人调查收集证据。
申请调查令,应当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的委托、指派公函,申请律师的有效执业证书,共同参与调查人员的身份信息材料。
申请调查令需经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由承办人或者合议庭对申请人和共同参与调查人员的资格、申请的理由、申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进行审查。经审查确有必要,人民法院将签发调查令,反之将不予签发调查令,申请人对不予签发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签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律师可以持令取证,因此采用该方式需要委托律师处理,会一定程度增加维权成本。
温馨提示
由于实际情况的特殊性、复杂性,以上方式都有一定的查询失败风险。因此最稳妥的办法是,和他人发生借款、买卖等往来交易时,先让相对方提供相应的身份信息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核实相对方身份并留存好相关材料,在签署的借条、合同等交易文件上明确写明相对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等信息,避免发生争议时出现无法明确被告的情况。
来源:龙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