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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单据转让,不影响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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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9 14:08: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一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本条是关于托运人过错赔偿责任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因托运人的过错导致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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