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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儿子却没法继承50万元存款!浙江法官一招解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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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7 13:13: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拿着法院的判决书,银行卡里的钱取出来了,多亏了你们,再次感谢帮助。”近日,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法官何军收到了这样一条微信。这是当事人李某的妻子周某反馈的好消息。而在两个多月前,夫妻俩还在被“如何证明我妈是我妈”的问题所困扰。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该怎么证明我妈是我妈?”今年8月,李某和周某来到奉化区社会治理中心寻求法律帮助,他们的问题引起了奉化法院诉前调指导中心负责人何军的关注。
      经过交谈,何军了解了事情经过。原来,李某的母亲张某(黑龙江籍)于2024年1月病逝,留有50万元存款。因其生前未立遗嘱,按照法律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共有3名,分别是丈夫李某甲、儿子李某和张某自己的母亲陈某。不巧的是,陈某在张某逝世不久也去世了,陈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4名,分布在黑龙江、广东、浙江等地,且年龄均逾70岁。
      虽然李某甲、陈某均同意张某的遗产由李某继承,但黑龙江当地银行要求必须提供所有继承人书面同意的材料、遗嘱公正书或者法院裁判文书才可以取款。
      “妈妈是从黑龙江远嫁宁波的,户籍迁入信息本来就不完整。外婆生前一直住在黑龙江,几个舅舅和阿姨都散布在全国各地,没有一家单位可以证明我妈是我妈、我妈是外婆的女儿。”李某说道。
      “继承问题的难点在于,继承人的身份无法证明就无法确定全体继承人是否达成了遗产分割的一致意见,也就导致公证机关无法出具遗产分割的公证书,法院也难以通过判决方式为各个继承人分割遗产。”何军介绍说,“生老病死是每个人都会经历的过程,既然找到我们,就不能任由问题影响到老百姓的生活。”
      这时,何军想到了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中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增加了“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程序。
      按照民法典规定,被法院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后,遗产管理人有权代表全体继承人履行清理遗产、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等职责,因此遗产管理人有权取出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而按规定,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不需要证明全体继承人具有继承人的身份,只需要证明某个或部分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有利于遗产管理即可。“灵活运用这个制度或许能帮助当事人快速解决难题。”何军心想。
      在他的指导下,李某向奉化法院提出指定其父亲李某甲担任其母亲张某遗产管理人的申请。经法院审理后,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李某甲担任张某的遗产管理人。判决生效后,何军向李某甲和李某夫妇释明,告知李某甲作为遗产管理人应当诚信履职,不得侵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否则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管理人身份,依法重新指定遗产管理人。
      随后,李某甲向黑龙江当地银行提交了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判决书,成功取出银行存款,李某的妻子周某向何军反馈了这个好消息。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遗产继承的形式不断丰富,人口老龄化也让越来越多老百姓面临“身后钱”的处置问题。指定遗产管理人是以老百姓现实需求为出发点而设立的一项制度,能够有效解决继承人身份认定难、遗产管理缺乏专业性等问题。同时,若被继承人生前存在未清偿债务,该制度也能更好地平衡继承人与债权人的利益,防止“人去债消”。
      来源: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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