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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这四类主体和人员不能实施涉企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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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8 10:3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1月7日下午,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
  对于民众普遍关心的“谁能检查、谁不能检查”的问题,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刘波表示,关于“谁不能检查”,《意见》明确要求严禁四类主体和人员实施检查。
  四类主体分别是,一是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二是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三是外包的中介机构,四是没有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
  “还要说明的是,这些主体或者人员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是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的专业性而提供的技术服务,或者是按照规定从事的行政执法的辅助性工作,它不是执法行为,这些主体或者人员也不能够独立实施检查或者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刘波表示。
  对于“谁能检查”的问题,刘波表示,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对于行政执法主体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只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这三类主体是可以实施行政检查的。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实施。
  《意见》对检查主体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就是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检查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检查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进行;受委托的组织开展行政检查也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进行,都不允许超越范围。
  刘波进一步强调,比如目前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涉及面比较广的或者专业性比较强的领域,像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动物防疫等领域,通过授权或者委托的方式给一些组织来实施行政检查的,但按照《意见》的要求,这些组织必须是在授权或者委托的范围内实施检查。
       来源: 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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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9 08:02: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的专业性而提供的技术服务,或者是按照规定从事的行政执法的辅助性工作,不是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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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9 08:03: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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