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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车辆“商业险”,出事故后还要自掏腰包!竟是买了一个“高仿货”…千万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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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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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车辆安全统筹”原本是限于运输企业内部成员互助的机制。近年来,部分企业通过注册机动车安全统筹业务,给“车辆统筹”披上了保险的外衣,却没有承担保险理赔的功能。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车主将其购买的车辆安全统筹服务等同于商业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却无法主张统筹公司优先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案件。
      2022年9月,季某驾驶货车时,因与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未保持必要安全距离而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因该事故造成损失32000余元。杨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向杨某全额理赔后,仅从季某投保的交强险中获赔2000元,剩余款项30000余元始终无法受偿,为此提起保险人代位权诉讼,要求季某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季某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没有异议,但主张其车辆投保了商业险,事故发生后也已经告知了保险公司,应由季某投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某保险公司不应当先向季某个人主张赔偿责任。
      经法庭调查发现,季某购买的“商业险”实际是某统筹公司提供的车辆统筹服务,并非正规保险公司销售的商业险,而车辆统筹服务并不属于保险法调整范畴,因此不适用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代替车主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季某对杨某投保在某保险公司的车辆造成损害后,某保险公司履行了赔偿保险金责任,依法取得向季某代位追偿的权利。季某提供的其与某统筹公司签订的车辆统筹服务合同并不属于商业保险范畴,季某赔偿某保险公司损失后可依据该车辆统筹服务合同另行主张权利。据此,法院判令季某赔偿30000余元给某保险公司。
      法官说法:
      车辆统筹服务合同是统筹公司通过向车主收取统筹费用形成统筹资金,为参与统筹服务的机动车提供行业互助保障的行业互助行为,其性质实质是普通商事合同,并不属于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纠纷,“车辆统筹”并不能按照保险赔偿标准和相关规范发挥保险理赔功能,甚至存在履行不能的风险。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参与车辆统筹服务时需增强风险意识,并充分了解产品的服务条款和相关细则,发现宣传与合同不符情形要保持警惕,避免被虚假宣传误导消费,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台州政法融媒体中心 杨宁 通讯员 黄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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