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地铁违反“先下后上”规则致摔伤 法院:上车乘客自负70%责任,下车乘客承担30%赔偿责任
作为重要的公共交通,许多市民每日都会乘坐地铁。而“先下后上”是《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中的规则之一,如果乘客违反“先下后上”的乘车规则,导致发生碰撞摔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确认上车乘客自负70%的责任,下车乘客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日上午,李某在地铁某站上车时,与正在下车的张某所推行的电动滑板车发生碰撞,摔倒在车厢内。事发后,李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其左股骨颈骨折。随后,李某诉至上铁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
被告张某辩称,事发时,其虽然推着电动滑板车准备下车,但原告是急于上车抢座,随着人流跑上车才导致摔倒。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要求。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李斌仔细分析了原告提供的地铁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地铁车厢门开启后,在站台等候的乘客开始挤入车厢,原告在上车时与正在下车的被告的电动滑板车发生了碰撞,原告摔倒在车厢内。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推行未折叠的电动滑板车与原告发生了碰撞,其与原告摔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根据规定,乘客所携带的物品不得影响其他乘客正常乘车,在进站、乘车过程中也禁止使用平衡车、滑板、踏板车、溜冰鞋等助力代步工具。因此,被告对此负有一定过错。”李斌说道,“而原告违反‘先下后上’的乘车规则,应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据此,法院确认原告自负70%的责任,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来源:上海法治报 王葳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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