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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双方碰都没碰到 机动车司机却要担责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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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碰都没碰到,是她自己摔倒的,我还要担责?!”
  王女士每每讲起这件事,心有疑虑,很不理解。
  是的,很多人都觉得,两车碰撞或撞到了人才叫事故。这还没碰到呢,她就摔倒了,莫不是要“碰瓷”?还真不是!
  事发3月15日晚上,王女士驾车去金源路荣安蝶缘小区接人,当时她将车停放在附近的非机动车道上。20时11分许,王女士下车后关好车门,走到车辆后备厢处,准备打开车辆后备厢时,她听到一声响,抬头看到有一辆同方向行驶过来的电动自行车摔倒在轿车左侧前方。当时,王女士被突发情况惊吓住了,一时整个人懵了!
  “对方摔倒的地方与我车横向间隔距离有2米左右。”
  “看到对方慢慢地爬起来了,还拿着手机看着。我就没有管她,接上人就驾车离开了。”王女士向交警解释道。
  没想到,过了两天。王女士就接到交警的电话,让她来下应交警中队接受事故调查。
  原来,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钟某某忍着痛回到家后,于第二天去医院做了检查。经医院诊断为“胸壁挫伤、肋骨骨折”,才向下应交警中队报了警。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交警最终认定:钟某某为躲避车辆而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时摔倒,致使自身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女士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负事故次要责任。
  无接触≠无责任
  在本起事故中,双方并无任何直接接触,但汽车存在一定过失,间接给对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类事故属于无接触交通事故。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
  因此,“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当事人的行为与发生的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就构成了交通事故。
  责任划分是否存在过错,并不是所有的无接触交通事故,驾驶人都要担责。是否担责主要取决于驾驶人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是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其过错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
  在此,交警提醒:以下几种行为也容易导致无接触事故的发生——
  1、滥用远光灯:滥用远光灯导致对向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瞬间致盲”,极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2、车辆违停:在道路上随意停车,未观察后方打开车门,后方非机动车或行人躲闪不及,导致“开门杀”事故。
  3、违规变道:车辆突然违规变更车道,其他车辆为了避免与其碰撞,猛踩刹车或打方向,导致事故发生。
  一旦驾驶中的违法行为成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无论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之间是否发生碰撞都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行车途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多观察,谨慎驾驶,才能有效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
      来源:甬派客户端 记者 边城雨 通讯员 胡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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