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331|回复: 0

“兼职”变“背锅”?大学生出借身份信息身陷法律漩涡

[复制链接]

1463

主题

2048

帖子

1万

积分

Lv.17 二品巡抚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积分
18288
在线时间
236 小时
发表于 7 小时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身份证出借,竟成被告?“周某福”商标下挂名网店,在校生懵懂陷入法律漩涡,法院当庭调解破迷局,兼职陷阱终现原形。
       身份出借的“坑”
       你绕开了吗?
      近日,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某知名珠宝品牌“周某福”起诉多名在校高校学生因出借个人身份证信息给他人开设网络店铺涉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令人意外的是,被告王某、徐某等人均系省内武汉市某高校在校学生。
      经法院开庭审理并多次组织调解,案件最终以双方握手言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一万余元达成和解。该系列案件的集中审理,暴露出部分高校大学生在从事兼职过程中因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而误入陷阱,成为受害者。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各位大学生们,努力学习之余,还应多接触社会,补上社会实践这一课。
      基本案情
      “兼职”成侵权,“利润”成赔钱
      学生成被告
      法庭经审理查明,涉案被告大学生均是在武汉某高校上学的大一新生,学生通过社交群聊或兼职APP链接到所谓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兼职平台”,第三方创业平台许诺,只要学生提供个人身份证、手机号码、人脸认证等信息,只要签订“网店代运营协议”,就可以在网上开店,坐在教室里赚钱,首期支付200元“兼职费”,后期利润提成等利诱,误导在校学生出借个人身份信息,成为电子商务平台网店的挂职经营者,实际经营不用负责,每月坐收提成。殊不知,这些网店在由第三方运营过程中,平台大量售卖各类假冒侵权商品。原告“周某福”公司发现涉案店铺售卖的产品中有涉嫌侵害“周某福”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经调查取证,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店铺经营者高校学生起诉至法院,诉请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高达10万元。
      法院调解
      出借个人身份信息给他人
      “店小二”承担侵权责任
      涉案被告大学生徐某接到法院开庭传票后才意识到“创业”风险,坐在教室里后悔不已,不想人生第一次“创业”竟惹下官司,想想揣在兜里的生活费,看着民事诉状上索赔的“天文数字”,不敢告诉父母,也害怕被老师、同学知晓,接到法官的调解电话更是不敢说出实情。
      案件法官了解到上述情况后,鼓励被告陈述“创业”实情,对其出借个人身份信息开设网店谋取营蝇头小利进行了批评,并告知出借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给他人开设店铺将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考虑到在校学生无经济来源及客观影响,办案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调解,一方面向被告释明法律后果,根据商标法相关法律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严重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另一方面与原告多次进行电话沟通,告知原告店铺实际经营人与平台披露的经营者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建议原告降低索赔金额以体现司法温度。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系列案件被告分别赔偿一万余元,均当庭履行。
      法官说法
      警惕各类“创业”平台陷阱
      强化知识产权法律普及
      一是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至关重要。公民个人身份证、手机号码、银行卡信息等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受法律保护,切勿随意出借或者被他人盗用,避免被不法分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轻者可能涉及民事侵权如侵害知识产权类纠纷,民事责任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涉及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诈骗罪等刑事犯罪活动。
      二是审慎签订“协议”。对“代运营”、“零成本创业”等虚假宣传时刻保持高度警惕,签订合同前需核实内容合法性,必要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签订任何协议前,务必仔细阅读条款,尤其是涉及责任归属、违约赔偿、个人信息授权等内容。如发现明显不公平条款,应拒绝签署,必要时可向学校或者法律机构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该条款无效。但即使合同部分无效,大学生仍可能因为明知他人有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提供个人身份信息、银行账户、配合认证等行为被追究相关责任。
      三是不触法律底线。即使未直接参与经营,提供便利条件协助侵权仍需承担连带责任。切勿轻易相信各大平台“无偿代销”、“代运营”、“无货源开店”、“兼职创业”等虚假宣传,务必核实商品来源合法性,如发现店铺销售假冒品牌商品,应立即终止合作并向平台举报,避免成为侵权“帮凶”。
       高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兼职创业本为积累社会经验,但若因法律盲区沦为民事侵权、刑事犯罪的“工具”,必将付出沉重代价。本案立足司法警示与社会教育双重目标,通过案件剖析与法官建议,强化学生风险防范意识,同时明确教育机构责任,助力构建法治化校园环境。
      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麻城市人民法院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090316-1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5-7-12 21:45 , Processed in 0.070340 second(s), 20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