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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机构垫付的钱该不该还?车祸伤者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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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发生交通事故后,社会救助基金及时伸出援手,垫付了受害者救命的费用,肇事者后续又送来补偿,两份款项的叠加,让受害者成了被告。近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案件,判决受害者刘某向救助机构返还垫付款5万余元。
  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受伤,李某负全部责任。
  事后,为保障刘某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救助机构”)应刘某亲属的申请,为其垫付抢救费5万余元。刘某亲属承诺,将及时通知救助机构参与相关赔偿处理,获得赔偿优先退还道路救助基金。
  然而,刘某后续并未通知救助机构处理,又与事故责任人达成了赔偿协议,约定李某赔偿刘某3万元。最终,救助机构将刘某、李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基金垫付款。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与刘某进行沟通,耐心讲解道路救助基金的性质:“救助机构垫付的钱是为了保障伤者得到及时救治,属于公益性质的垫资,无论当事人之间如何约定,都不能免除对救助机构的偿还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救助机构在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李某进行追偿,但李某与刘某已经签订了赔偿协议且赔偿到位,二人之间的事故责任纠纷已经了结,救助机构已经丧失了对李某追偿的基础。因此,法院判决刘某向救助机构返还垫付款5万余元。
      来源:《现代快报》 王子慕 张晓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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