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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噎死,家属向养老机构索赔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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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老人若在养老机构发生意外,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江苏南通老人王某在养老机构内自行进食时发生噎食,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家属认为养老机构未尽到护理责任诉至法院。7月29日,记者了解到,经通州、南通两级法院一审、二审,家属的索赔请求均被驳回。
  70多岁的王某因患有多种基础疾病行动不便,自2019年起便入住养老机构,其间多次续签住养合同,护理等级为一级A。
  2023年5月,王某因身体不适,在该养老机构内设的老年病医院接受治疗。同年6月的一天上午查房时,王某向医护人员自诉出现阵发性头晕、胸闷等症状,且双下肢肿胀比之前更严重。中午吃完饭后,王某回到自己房间休息,不久后护理人员进入房间为其提供护理服务。
  护理人员离开约20分钟后,王某在房间内自行食用馒头时发生噎食,护理人员发现后便立即呼叫值班医生。医生第一时间采取了抢救措施,但王某最终还是不幸离世。由于种种原因,家属未同意进行尸体解剖,老人的具体死亡原因未能明确。
  王某离世后,家属认为养老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他们提出,王某生前患有脑梗死、高血压、冠心病等多种疾病,养老机构本应尽到更高的护理责任和注意义务。但在实际履行中,机构不仅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措施也不够及时、恰当。
  养老机构则辩称,老人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和个人原因导致的,机构在这一过程中没有过错。事发时,老人已用完午餐回到房间,其是在自行进食时发生意外,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采取了救助措施,也第一时间通知了家属。且王某本身患有脑梗死、脑出血等疾病,不排除是自行进食时突发疾病导致食物呛噎窒息。此外,机构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服务,住养合同中也已明确提示老人住养可能存在的风险,家属对此是知晓并接受的,机构实在无法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
  这起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养老机构是否尽到了合理、必要的护理及安全注意义务。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老人具体死亡原因,未进行尸检导致原因不明的后果应由原告承担。从事件经过看,老人是自行进食馒头时发生意外,其并非失智老人,应当知晓自身情况并对自身行为负责,护理人员已尽到合理看护义务。从抢救情况来看,参与抢救的医护人员具备相应能力,老年病医院的抢救条件符合要求,且老人病情发展迅速,客观上不符合120转院所需的生命体征平稳条件,抢救过程不存在懈怠延误。同时,馒头属于软食,适合消化、咀嚼能力较弱的人群,王某虽有基础疾病,但未对食物提出特殊要求,并非不能食用馒头。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其不应对老人的死亡承担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现代快报》 严君臣 黄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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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抛弃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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