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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门前砌花坛致车辆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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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邻居门前砌花坛致车辆难行
法院:拆除并恢复原状

  邻居在公共通道砌花坛、堆砖块,导致自家汽车无法通行,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近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邻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沈大伯与俞某夫妇系邻居。沈大伯的房屋东侧为菜地,西邻俞某夫妇房屋。
  2020年左右,双方共同在屋前浇筑了水泥地面,沈大伯车辆可经此通道至自家门口。然而,2023年5月,俞某夫妇在其房屋西侧的通道上砌了花坛、堆了空心砖,并放置花盆,还在旁边搭建了狗屋。这样一来,原本可通车的通道变窄,仅能通行行人和三轮车,沈大伯的汽车就没法通过了,他只能将车辆停放在其他邻居屋前,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沈大伯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俞某夫妇立即拆除障碍物。
  俞某夫妇辩称,堆放处属于自家桑树地和公共道路,且已预留了1.8米宽的人行通道,并未影响出行,拒绝拆除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夫妇堆砌的花坛、砖块等障碍物位于沈大伯车辆必经通道,客观上致其无法通行,侵害相邻通行权。这些障碍物并无实质性的生产、生活用途。俞某夫妇的行为不仅影响了沈大伯,也给其他邻居带来不便。故法院支持沈大伯诉请,一审判决俞某夫妇拆除堆砌物,恢复通道原状。俞某夫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指出,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是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双方应当相互给予通行便利。即使相邻一方拥有所有权,也不能以此为由排除他人通行权。二审认定一审判决理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意味着,如果某通道是相邻权利人的必要通行路径,土地权利人不得无故阻碍。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自身权利时,不得损害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正当权益。
  邻里相处,贵在和睦。在公共区域或可能影响邻里的区域堆放物品、搭建构筑物前,应充分考虑是否会对邻居的通行、采光、通风等基本权益造成妨碍。若已发生纠纷,应保持克制,优先协商;协商不成,应依法维权。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重点审查通道是否属于“必须利用”以及妨害是否真实存在,以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和谐的邻里关系。
      来源:浙江法治报 通讯员 秦咏佳 陈天琦  湖州政法融媒体中心 曹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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