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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老板因“免费”停车,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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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3: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近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令人咋舌的盗窃案,男子王某因逃缴停车费被法院判刑。
      王某今年40多岁,在普陀本地经营一家餐饮店。由于周边没有免费车位,平日在店里营业时,王某总会把车辆停放在对面的收费停车场,每天的停车费得花个十几块钱。今年1月,正心疼停车费的王某偶然看到,有车辆紧紧跟着前车,在闸机还来不及落杆时驶出,轻松实现“免费”离场。于是他开始有样学样,心里盘算着:“反正每次也就省个十几二十块钱,停车场那么多车,哪能注意到我这点小钱。”
      起初他还战战兢兢,生怕被发现。但随着一次次“成功”,王某的胆子越来越大,不仅熟练运用“跟车技巧”,还发现出口处有一处栏杆缺口可以直接驶出,彻底把这个停车场当成了“免费停车场”。然而他没意识到,这种做法实际与盗窃无异。
      对于王某的行为,停车场管理人员刚开始并未注意到。随着系统数据逐渐凸显该车停车记录与缴费次数严重不符,他们调取监控回溯,才发现王某频繁逃费。2025年4月,停车场报了警。
      经查,2025年1月至4月间,王某以跟车、钻空等方式共逃费71次,总计972元。因其曾有刑事、行政处罚记录,本次属再度犯罪,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王某到案后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普陀法院予以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最终,王某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提醒,依据我国刑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停车费单次金额虽小,但长期、多次恶意逃避,将侵犯停车场财产权益,一旦达到法定标准,将涉及刑事犯罪。绝不能心存侥幸,因贪图小利而触犯法律红线。
      此外,偷逃停车费,实为诚信意识的缺失。诚信是社会运行与人际关系的基石,停车缴费则是车主与停车场之间最基本的契约。贪图一时小利,不仅损害个人道德声誉,更将侵蚀长期信用。一旦失信,何以立足社会?
      来源:橙柿互动·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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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3: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自己管理不严格,怪别人逃费。这是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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