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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留下的录像遗嘱无效,因少了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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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母亲明明在录像中表明不想把房子留给大儿子,为什么遗嘱被认定无效?原来,竟是录像遗嘱中少了这些关键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给有意愿立录像遗嘱的大家提了个醒。
  案情回顾:
  原告陈老大与被告陈二姐、陈三弟的父母陈老先生、徐老太太相继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产权共同登记在陈老先生、陈三弟的名下。就房产继承事宜,兄妹三人意见不一。
  审理中,陈三弟提交一份视频作为证据:徐老太太坐在两位居委工作人员中间,经工作人员询问,徐老太太明确表示要把房子留给女儿陈二姐和小儿子陈三弟,并表示不愿意留给大儿子陈老大,理由是二女儿和小儿子尽了赡养义务,而大儿子从未照顾过她。两位工作人员问是否是徐老太太自己的想法,徐老太太点点头表示肯定,视频就此结束。
  陈三弟和陈二姐表示,这就是徐老太太生前做出的录像遗嘱。陈老大则提出异议,认为视频录像无法辨别录制者身份、没有根据法律规定表明徐老太太和两名见证人的真实身份、徐老太太的陈述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不构成有效录像遗嘱,涉案房产应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
  杨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原告提交的录像中,虽能体现徐老太太精神状态良好、思路清晰,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两位见证人发问后,徐老太太作出回答,并不是徐老太太自主、独立陈述对于个人遗产的分配。且徐老太太及两位见证人都没有表明身份,也没有表明录像的具体年月日,不符合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因该视频录像缺乏自主陈述、身份记录及日期标注,不符合录像遗嘱的构成要件,应属无效。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陈二姐、陈三弟在父母生前尽了较多赡养义务,陈三弟为父母办理后事等因素,依法酌情判定三兄妹分别享有的产权份额。
  法官说法:
  实践中,录像遗嘱因形式瑕疵被认定无效的情况并不少见。法院在审查此类遗嘱效力时,核心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及相关规定,具体需把握三方面要件:
  ●形式完整性是基础。在订立录像遗嘱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要做到全程“一镜到底”,避免暂停、剪辑或拼接,确保视频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遗嘱人和见证人的上半身尤其是面部应当清晰入镜,并在录像中明确说明自己的姓名和录制的具体年、月、日,不可仅在载体或封存材料上补充签名或标注日期。
  ●主体适格性是前提。遗嘱人、见证人的资格需符合法律规定。遗嘱人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能清晰、完整表述遗嘱内容。见证人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且人数为两个及两个以上。
  ●内容独立性与合法性是核心。遗嘱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遗嘱必须由本人独立作出,代表本人真实意愿,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并需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对于已经订立的遗嘱,遗嘱人可随时撤回或变更;若其后实施了与遗嘱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则视为对相关遗嘱内容的撤回。
  唯有严守这些规范,才能让“镜头下的遗愿”真正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上海法治报》 李芸 徐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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