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2213|回复: 0

财务人员遭遇诈骗,公司损失20余万元谁来担责?

[复制链接]

2711

主题

4966

帖子

3万

积分

Lv.19 宰相

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

积分
39362
在线时间
309 小时
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近日,海南某公司财务人员遭遇电信网络诈骗,致使公司损失20余万元,事后公司将财务人员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两名财务人员对公司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分别赔偿6万元和4万元。
  原告海南某公司财务经理刘某、会计庄某,在履职过程中遭遇电信网络诈骗。诈骗分子冒充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通过QQ群要求转账,刘某、庄某二人在长达数小时的时间内,未向领导本人核实情况,便透露公司账户余额,未履行日常审批流程,便直接将公司账户中的24.8万元转入诈骗人员指定的个人账户,导致公司财产受损。
  案发后,海南某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刘某赔偿5万元、庄某赔偿3万元。海南某公司认为赔偿金额过低,诉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要求刘某赔偿143840元,庄某赔偿104160元。
  该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适当赔偿。本案中,刘某、庄某作为专业财务人员,在涉及大额资金转账时,不仅未履行必要的审批流程,也未尽到与其岗位职责相匹配的高度审慎注意义务,其行为是导致公司被骗的主要原因之一,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劳动者过错程度、用人单位管理情况(是否进行充分培训)、损失后果、劳动者收入水平(刘某月薪9000元,庄某月薪6500元),以及其他相关联的员工亦存在过失等因素,酌情判定由刘某、庄某分别向海南某公司赔偿损失6万元、4万元。
  美兰法院介绍,本案虽由犯罪分子直接实施诈骗,但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的重大过失行为,是损害发生的重要环节。法院判决明确了劳动关系中的风险分配原则:用人单位作为经营管理者和劳动成果享有者,应承担主要经营风险;而劳动者在提供劳动时,尤其是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恪尽职守,履行勤勉谨慎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明确履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的相关责任,避免争议发生。广大劳动者应时刻保持职业警惕性,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特别是在处理涉及资金、财产等重大事项时,必须履行必要的核实和审批程序,切莫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轻信而酿成大错。 
      来源:《南国都市报》 林文泉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090316-1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5-10-17 01:16 , Processed in 0.070253 second(s), 21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