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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的房产加名,离婚时未必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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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婚前的房产加名,离婚时未必平分
法院:贡献、婚龄等因素是考量关键

  男方婚前房产加上妻子名字,在婚姻存续十年后,双方感情破裂闹离婚。女方提出平分房产及存款,双方最终对簿公堂。法院是否会支持女方平分财产的诉求?近日,新疆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该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法官马春燕特别指出,“房产加名并不等同于必然平分。”
  市民张建坤(化名)年过八旬,刘艳(化名)60岁,两人于10年前登记结婚,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今年初,双方感情破裂,因财产分割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张建坤向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张建坤诉称,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刘艳未尽照料义务且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刘艳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张建坤名下两张银行卡中的13万余元存款及一套房产,并以张建坤存在家暴、出轨等过错为由,要求其少分或不分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原为张建坤与其前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法院判决归张建坤所有,其向前妻支付相应折价款。在与刘艳结婚后,张建坤出具承诺书,自愿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夫妻双方,并完成不动产登记,性质为“共同共有”。
  案件审理中,因双方对房屋价值意见不一,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房屋总价为52万余元。
  法院认为,公民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综合考虑财产来源、双方贡献及婚姻实际情况等因素。涉案房屋虽为张建坤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加名并登记为共同共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鉴于房屋原始归属、刘艳对房屋产权无实质贡献,且张建坤年事已高、收入有限,结合双方婚姻存续十年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房屋归张建坤所有,其向刘艳支付房屋总价30%的折价款15万余元。张建坤名下13万余元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平均分割,由其支付刘艳6万余元。
  因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法院对“少分或不分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婚后在婚前房产上加配偶名字,属于对配偶的财产赠与,房屋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马春燕提醒,但具体分割时并非绝对平分,法院会综合考量房屋来源、双方贡献、婚姻存续时间、经济能力及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合理确定分配比例。本案中,尽管房产已登记为共同共有,刘艳最终仅获得30%的折价补偿。
  此外,证据是主张权利的关键。在离婚诉讼中,无论是主张对方存在家暴、出轨等过错,均需提供充分证据,如报警记录、医疗诊断证明、转账凭证等。缺乏证据支持的主张,难以获得法院采纳。
  马春燕建议,若希望提前规避类似纠纷,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进行婚前财产约定。如对婚前财产加名后的权益分配有特殊安排(如仅赋予部分份额),建议在加名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防范未来可能出现的财产争议。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饶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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