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1474|回复: 1

18楼扔下生活垃圾,没砸到人要不要紧?法院判了,刑责!

[复制链接]

2017

主题

3057

帖子

1万

积分

Lv.17 二品巡抚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积分
16034
在线时间
183 小时
发表于 前天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随手一抛”并非小事。近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高空抛物刑事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岳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查明,被告人岳某是一名网约车司机,今年7月12日傍晚6时许,岳某结束营运返家后,发现家中的生活垃圾已经开始发臭。因感觉身体疲惫,岳某不愿意从18楼乘电梯至楼下扔垃圾,而是图方便,将含有玻璃瓶的生活垃圾打包后,带至家门口楼道北面的窗户处,直接从高楼丢了下去。
  垃圾落地瞬间发出“砰”的巨响,袋中玻璃瓶碎裂,飞溅的玻璃渣险些砸中路过的居民叶某,导致叶某受惊。
  事后,警方根据线索,快速锁定扔垃圾的就是岳某。
  瓯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岳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并可宣告缓刑。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看似“图方便”的举动,实则暗藏巨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高空抛物行为单独入刑,明确了此类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也体现了立法者对维护人民群众“头顶安全”的坚定决心。
  本案的判决,正是对这一立法精神的具体践行。岳某的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实质性后果,但已对居民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危险,严重扰乱了小区公共秩序。法院综合考虑其行为对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共同生活、遵循的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影响到公众对其生活环境安全的忧虑,依法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浙江法治报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43

主题

954

帖子

5037

积分

Lv.12 七品知县

Rank: 12Rank: 12Rank: 12

积分
5037
在线时间
70 小时
发表于 前天 14: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现在高楼越来越多了,高空抛物事件也越来越多,真心希望大家从我做起,家里老人孩子都提醒提醒他们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090316-1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5-10-29 05:38 , Processed in 0.072146 second(s), 21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