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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车辆维修费由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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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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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6: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7日,郑某驾驶案涉车辆行驶至广西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第三方车辆发生碰撞,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甲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主动联系乙汽车修理厂,安排将事故车辆运回山东并送至该厂维修。乙汽车修理厂对车辆进行了拆检、钣金、喷漆、零部件更换等全面维修,制作了维修清单(合计金额150405元),并拍摄维修过程照片若干。现案涉车辆被提走并已重新投入运输经营。案涉车辆登记在甲物流公司名下。
      维修完成后,甲物流公司与郑某均未支付案涉车辆的维修费用,乙汽车修理厂于2024年11月11日将甲物流公司、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甲物流公司、郑某共同支付维修费150405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甲物流公司辩称,涉案车辆虽登记在其名下,但已于事故前出售给郑某,双方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郑某为实际车主和使用人,维修事宜亦由其自行决定,公司仅协助处理保险理赔,其并非维修合同的定作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物流公司是否应承担案涉车辆维修费。
      首先,承揽合同依法成立,定作人甲物流公司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虽无书面维修协议,但甲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亲自联系乙汽车修理厂并将车辆送达维修地点,明确表达了委托维修的意思表示,乙汽车修理厂接受委托并完成维修任务,甲物流公司与乙汽车修理厂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乙汽车修理厂未能举证证明郑某与其达成维修合意,亦未提供郑某签字确认维修项目或接收车辆的记录,无法证实其与郑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故其要求郑某承担付款责任缺乏法律基础。
      其次,合同具有相对性,登记车主甲物流公司作为合同缔结方应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由甲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出面联系送修、协调运输、参与保险理赔,并以甲物流公司名义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损失鉴定,充分表明其以权利人身份行使车辆管理与处置权。尽管甲物流公司主张车辆已出售给郑某,但车辆至今仍登记在其名下,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在此情形下,乙汽车修理厂有合理理由相信甲物流公司为维修服务的实际需求方和责任主体。即便甲物流公司与郑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也属于其与郑某内部之间的债权债务安排,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后,维修费用应结合证据的真实性与合理性综合认定。案涉维修清单系乙汽车修理厂单方制作,经统计维修清单金额合计150405元,但清单中没有甲物流公司的签字确认,亦未有证据证实乙修理厂事先与甲物流公司对维修费金额进行协商,故法院酌定维修费用按80%计算,即120324元。甲物流公司在履行维修费支付义务后,若确能证明郑某为实际所有权人且应承担最终责任,可根据其内部协议另行主张权利。判决后,甲物流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承揽合同成立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虽无书面合同,但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为明确表达委托维修意愿,另一方实际完成维修工作的,可认定事实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在挂靠车辆维修合同中,车辆维修服务的责任主体应以实际缔约方为准。一方面,实际车主非当然责任主体,在实际车主未直接参与维修合同意愿表达、未签署维修文件、未实际控制维修进程的情况下,不因享有车辆使用权而当然承担合同责任,除非另有代理、表见代理或债务加入的情形。
      另一方面,在登记车主主动联系送修、参与后续处置的情况下,即使车辆存在实际出资人或使用人,亦应作为定作人承担付款义务。 在挂靠车辆中,车辆登记公示效力优先于内部约定,在车辆未完成过户登记的情况下,机动车登记信息具有对外公示效力,第三人基于对登记信息的信任开展交易,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内部买卖或挂靠协议不得对抗外部债权人。登记车主对外承担维修费用后,有权依据其与实际车主之间的合同关系依法追偿,体现“先对外负责、再对内清算”的商事处理逻辑。
      在商业实践中,挂靠、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等模式普遍存在,但一旦涉及第三方服务交易,必须警惕“名义”与“责任”的错位风险。企业不应一边享受登记带来的运营便利,一边推卸由此产生的合同义务。唯有权责一致,才能构建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来源:平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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