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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撞上静止机动车,交强险是否需无责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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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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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 小时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
      某日,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时,因操作不当撞到停放在此处的小汽车。交警部门勘察现场后认定,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汽车车主某乙无责任。然而,某甲却以自身遭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机动车方承担无责赔偿责任。
      评析
      关于机动车是否应当承担对某甲的无责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机动车方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付。本案机动车已投保交强险,交强险具法定性与公益性,无责赔付不以机动车动态通行、受害人无过错为前提,保险公司应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交强险“风险社会化分担”本质。
      首先,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来看,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社会保障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条明确交强险为法定强制保险,其核心功能是通过“风险社会化”保障受害人权益,确保事故发生后,无论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是否有责任,交强险都能发挥其“生命健康权优先”的保障功能,避免受害人陷入“救济不能”困境。
      其次,从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来看,《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清晰表明,即使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中无责任,保险公司也需在相应的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未对机动车“运行状态”设限,即无论机动车处于行驶还是静态停靠状态,保险公司均需在无责限额内赔付。本案中,某乙的车辆属于“在道路上临时停放的机动车”,某甲的碰撞行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定义(即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事件),完全满足无责赔付场景。若以“静态停靠”为由否定赔付,是对《交强险条例》法定责任的不当限缩,违背了其保障受害人的立法初衷。
      再次,从裁判结果角度来看,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责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其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交强险的无责赔偿限额是有限的,仅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补偿。而且,这种赔偿责任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机动车车主无需直接支付赔偿款项。本案中,某乙已投保交强险且无责,赔偿风险已转移。某甲1300元损失中,医疗费980元未超医疗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320元超财产赔偿限额(100元),故保险公司需赔付医疗费980元与财产损失100元,共计1080元,剩余220元由某甲自行承担。该分配方式符合“无过错不担责”原则,可避免无责车主因他人违法行为受损。
      最后,从本案社会效果来看,一方面,这有助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遭受意外伤害时能够及时获得一定的经济救助。另一方面,这也能够促进交强险制度更好地实施,提高公众投保交强险意识,进一步发挥交强险在社会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以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江苏法治报、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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