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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转账给女友并备注“自愿赠与”,分手后起诉要回,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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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0: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男子在一年半时间里给追求对象多次转账,包含多笔“520”“999”等特殊金额,大部分转账都备注“自愿赠与,永不追回”。两人闹掰后,男子否认恋爱关系,称转账都是女方索取,并非自愿,并起诉女子索要转账及购买水果等消费支出共计2.7万余元。
      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该案,法院驳回男子全部诉讼请求。
      转账备注“自愿赠与”后起诉要回
      2023年1月,张家界人张鹏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欣,此后一年半时间里,张鹏多次给对方转账,金额从58元至3000元不等,共计2.4万余元,其中已退还金额7000余元。这些转账中,有两笔金额较大,一笔3000元,转账备注“自愿赠与”,另一笔转账2000元。其中还包含不少特殊节日转账、特殊数字转账,在转账时备注了“生日快乐”“自愿赠与”“永不追回”等字样的转账金额共计9000余元。
      2024年7月,两人关系决裂,王欣将张鹏的电话拉黑、微信好友删除,张鹏一气之下将王欣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欣返还转账的2.4万余元及买草莓、吃饭、汽车加油等共同消费,共计2.7万余元。张鹏称,两人并不是恋爱关系,是王欣多次主动找他要钱,并非他自愿赠与。王欣则称,两人是恋爱关系,这些款项为恋爱期间一般赠与,不应返还。
      法院:视为自愿赠与,不支持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系恋爱关系,转账行为发生在恋爱期间,是张鹏为了追求或者维持与王欣的恋爱关系而向其转款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情侣间的赠与行为。
      法院认为,恋人之间正常消费、转账一般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不能要求对方返还。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有一定的经济往来,系感情升温的表现,属于正常现象,即使双方在经济往来上并不对等,也系一方对另一方表达爱意与关心的感情行为,对于小额财物或者已经用于共同消费开支的财物,一方一般不得要求对方返还。
      结合案件证据,法院查明张鹏转至王欣微信账户的实际金额共计为1.6万余元,其中特殊节日转账、特殊数字转账、在转账说明处备注“生日快乐”“自愿赠与,永不追回”等字样的转账金额共计9121.26元,这些转账应视为自愿赠与。结合张鹏的陈述及手写记账本内容可知,其他转账及代为付款可视为原、被告之间用于请客吃饭、购物、汽车加油、充值话费等日常开销,其性质为一般赠与。
      法院认为,上述所有转账不同于给付彩礼、大额转账等以结婚为附属条件的行为,且已经交付及完成赠与,赠与人要求返还,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因此,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张鹏的诉讼请求。张鹏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张家界中院。
      二审期间,张鹏虽否认与王欣建立恋爱关系,仅认可自己追求王欣。张家界中院认为,即便张鹏在追求王欣期间,上述具有特殊含义的转款金额亦应当视为其自愿赠与,不应返还。即便王欣曾向张鹏索要转账、礼物,张鹏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转账或购买礼物,现其自愿转款、购买礼物后,因王欣不愿与其继续交往就要求返还相关款项,于法无据且不符合常理。
      最终,张家界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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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5: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我好像哪里看到,自愿赠与,自愿赠予,其中一个可以退,另一个是不用退,但不记得是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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