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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钱不还?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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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2 七品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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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 小时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拾得他人遗失的财物,是悄悄据为己有,还是主动归还?一念之差的选择,不仅是对诚信的考验,也划出了法律红线。近日,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捡钱不还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吕某报警称丢失钱包一个,包内有现金7000元及证件若干。经民警监控锁定,钱包由谢某获取。谢某自述其使用包内现金3000元偿还信用社欠款,并归还吕某钱包内剩余现金。
      对于已使用的3000元,谢某承诺3个月内归还,出具欠条约定至2025年1月全部还清。至起诉日,谢某仅归还500元,余欠本金经吕某多次催讨无果。
      法院审理
      武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本案中,谢某拾得吕某丢失的钱包,对其使用的3000元已承诺归还期限,现谢某仅归还了500元,余欠款项逾期未还,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现吕某要求谢某归还2500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没有约定逾期还款利息,资金占用利息参考相关规定计算。
      法官提醒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如售货时多收货款、错拿快递而不归还等。本案中,谢某拾得遗失物后擅自使用现金且未按承诺足额归还,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并造成吕某损失,该行为已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受到损失的吕某有权要求其返还。
       “拾金不昧”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当代法治社会中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如果拾得人拒不归还遗失物,将面临明确的法律后果,在民事责任层面,拒不返还行为构成侵权,失主有权要求侵权人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在刑事责任层面,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归还,视财产价值则可能涉嫌构成侵占罪,面临刑事处罚。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莫让贪念蒙蔽了善举,使自己背上“良心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来源:武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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