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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丈夫偷偷“出租”的新房,妻子起诉拿了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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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近年来,对于以签订虚假合同、恶意垒高债务、非法处置房产为核心逻辑的“套路贷”,监管与司法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因此,高利放贷从业人员也“与时俱进”,围绕“规避刑事风险”“隐蔽化操作”“多元化获利”演变出新的形态,比如“名为租赁实为借贷”……
  新房住进别人
  上海的邱女士与丈夫方先生结婚后,一直希望买一套属于夫妻二人的新房。2021年6月,这一梦想终于得以实现,夫妻二人拿出多年来攒下的积蓄加上银行的贷款,花费430万元买了一套精装修的期房,随后办理了预告登记,确认二人为房屋共同权利人。
  又足足等了2年,到2023年6月,新房终于交付,邱女士和丈夫商量先把房子空置一段时间,等到装修气味散尽再搬入新居。
  2023年年底,邱女士突然发现新房的用电情况出现异常——自己还没搬入,却产生了不少电费。上门查看后,邱女士惊讶地发现自己的房子里竟然已经有别人进入,于是她立刻报了警。
  警方介入调查后,邱女士的丈夫才吐露了实情。原来,在2023年9月的时候,他就瞒着妻子将房子出租了,租期长达11年,包含1年的免租期。承租人是一位郭先生,在协议签订当天就一次性支付了10年的租金共计20万元,现在房屋已由他实际使用。
  妻子起诉维权
  明明是打算自己居住的新房,丈夫怎么就自说自话地出租给别人了呢?显然,这番说辞的背后还有隐情。果然,在邱女士的再三追问下,丈夫坦承自己因为参与网络赌博,在网上借了不少钱无法归还,于是想到用房子换钱的主意。但是,因为新房已有贷款和银行的抵押,难以按照正常途径再次贷款,于是他通过短视频平台找到一家声称可以贷款的中介。中介建议方先生通过“租金贷”的方式借款,并介绍郭先生提供资金。2023年9月,方先生与郭先生见面后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当天他就收到了名为“房租”的20万元转账。
  听完这些,邱女士半天缓不过劲来,但她也冷静地意识到需要向律师咨询一下。
  根据邱女士从丈夫方先生处了解的情况,律师判断这是一种新型借贷套路,即“名为租赁实为借贷”。
  首先,方先生并没有出租房屋的真实意思,而是希望获得借款,并曾明确表示“借一两个月就还”。其次,房屋的租金设定为每月1500元,远低于同小区同等条件新房每月5000元的市场租金,实际又是按11年20万元收取。而且对于原本买来用于自住的新房,约定了11年的漫长租期。再次,方先生和所谓承租人见面一次就签订了租赁协议,对于协议内容没有进行过协商,协议由承租人提供,条款也由其拟定,而且协议上承租人处是空白的,没有写郭先生的名字和个人信息。最后,方先生虽然“获得”20万元租金,但实际拿到的只有16万元,另外3.5万元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了借款中介。并且,郭先生“租”了房子后,又以每月5000元租金的价格“返租”给出租人方先生,这显然匪夷所思,不是真实的租赁关系。
  邱女士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所谓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承租人”郭先生应当返还房屋。
  判决返还房产
  在后续调查中,又有一些细节逐渐浮出水面。承租人郭先生的经历颇不简单:他从2015年起就伙同他人进行高利放贷,在不同的借贷案件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有时是资金的出借人,有时是房屋公证委托的受托人,有时又是房屋买卖中的买受人,几乎每个案件都将债务人的房屋进行了处置。2018年,郭先生还曾因为“套路贷”涉及诈骗犯罪被法院判刑。
  另外,虽然签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但郭先生最初是打算帮方先生卖掉房子筹钱的,只是房子一时没有卖成。按照约定,如果房屋成功卖出,方先生除了还清“租金”20万元外,还须支付解约金6万元,这样,郭先生在短短一两个月内就获利30%。
  在此期间,郭先生多次要求方先生提供账户余额的实时录屏,查看他的资金情况。在拿到16万元后,方先生曾在微信聊天中向郭先生表示“再借2万”,这个“再”字表明,此前的款项也是借款而非“租金”。
  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协议“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第一,双方无真实租赁意思表示,方先生的真实意图是借款,郭先生明知该意图仍以租赁形式提供资金,实质为高利放贷;第二,从协议条款(低租金、长租期)、履行行为(扣除砍头息、配合卖房)来看,都不符合正常商业租赁的逻辑,实为以房屋作为借款的变相担保;第三,郭先生是有诈骗前科的职业放贷人,此次行为是其规避监管的新型放贷模式,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判决《房屋租赁协议》无效,郭先生应向房屋产权人邱女士返还房屋。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
      来源:《上海法治报》 张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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