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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杯未用先炸伤手,是质量问题还是使用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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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玻璃杯未用先炸伤手,是质量问题还是使用不当?
法院运用经验法则判商家赔偿

  近日,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网购玻璃杯自爆致人受伤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法院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认定涉案玻璃杯存在质量缺陷,并据此判决销售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汪先生(化名)在某网店购买了一只玻璃茶杯。收到货后,汪先生在茶杯未加水、空置状态下准备拿取时,玻璃杯突然炸裂,导致其左手受伤。事发后,汪先生立即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环指屈指浅肌腱损伤、尺侧指动脉指神经损伤。经司法鉴定,汪先生伤后误工期9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汪先生认为该网店销售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向法院起诉,要求网店经营者某电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公司表示,玻璃杯破裂与汪先生使用不当有关。同时,仅从汪先生提供的现场监控视频中,无法看清玻璃杯的品牌或标签,而且公司的产品均有相关质量检测报告,并无质量问题和缺陷。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玻璃杯炸裂系产品质量问题还是原告使用不当所致。结合监控视频与日常生活经验分析,法院认为,破碎玻璃杯的银色金属部分与原告购买页面显示的玻璃杯特征一致,可以认定该玻璃杯为被告公司所售产品;其次,玻璃杯炸裂发生在被拿起瞬间,玻璃杯距桌面极近,若因原告使用不当导致杯子与桌面发生磕碰损坏,则不会产生爆裂声响,且磕碰产生的玻璃碎片无较大冲击力;而且,原告右手持杯却左手受伤,符合玻璃杯自爆产生冲击力致碎片击伤的常理,地面碎片大范围扩散、原告手部肌腱与神经损伤的伤情,均与普通磕碰碎裂的后果不符。综上,法院推定原告伤势系玻璃杯质量问题自爆所致。综合原告的各项损失,一审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汪先生3.4万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当消费者因产品缺陷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应及时保护好现场,留存破损产品、包装、购买凭证、现场视频或照片等关键证据,并及时就医保存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票据等材料依法维权。消费者可以向产品生产厂家或销售商要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来源: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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