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641|回复: 0

老人900余万元积蓄被儿子挪用,法院判决返还

[复制链接]

2076

主题

2916

帖子

2万

积分

Lv.18 一品总督

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

积分
25598
在线时间
138 小时
发表于 3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九旬老人将毕生积蓄转账至儿子账户,款项却被用于儿子儿媳夫妻共同生活。老人主张该款项是借款,要求返还,儿媳继承人辩称是赠与。这笔款项的性质究竟如何认定?继承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认定案涉款项为保管财产,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老人的儿子承担返还责任,儿媳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18年至2021年期间,吕老太因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且难以独立管理个人财产,陆续将个人财产转账至儿子吕某的银行账户,累计900余万元。
  吕老太的儿子吕某和儿媳乔某乙于2007年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2022年7月,乔某乙因病去世。其生前所立自书遗嘱载明:将名下房产中50%的产权份额及300余万元银行存款指定由姐姐乔某甲继承,其余财产由丈夫吕某继承。
  2024年,吕老太发现,其此前转账给吕某的900余万元已被吕某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吕老太认为,该900余万元性质为借款。为追回款项,吕老太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由将吕某、乔某甲诉至法院,要求吕某偿还900余万元,乔某甲在继承乔某乙遗产的范围内与吕某共同承担上述借款的清偿责任。
  乔某甲辩称,吕老太的转账性质并非委托保管,而是对吕某的赠与,且款项未用于吕某与乔某乙的夫妻共同生活,其作为乔某乙的遗嘱继承人无需对案涉款项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争议焦点为吕老太与吕某、乔某乙就讼争款项成立何种法律关系,以及如讼争款项构成债务,是否属于吕某与乔某乙的夫妻共同债务,乔某甲是否应承担责任。
  关于讼争款项的法律关系性质认定。首先,吕老太虽主张讼争款项为借款,但未能提供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且吕某与乔某乙在转账期间无明显资金短缺,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认定不构成借贷关系。
  其次,乔某甲抗辩款项系赠与,然而吕老太与吕某均明确否认存在赠与意思表示,且该900余万元包含吕老太出售北京房产的房款,系其毕生积累的主要财产,若将如此大额财产推定为赠与,将导致吕老太晚年财产权益丧失,双方利益显著失衡,有违公平合理原则,故赠与主张亦不成立。
  最后,结合吕老太年事已高、财产管理不便的客观情况,以及其与吕某的母子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认定吕老太将款项委托吕某保管以保障晚年开支,符合老年人财产处置的常见情形,且无任何证据否定双方的保管合意,故法院依法认定吕老太与吕某、乔某乙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
  关于讼争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经审理查明,吕某收到吕老太的转账后,多次将款项转至乔某乙账户,乔某乙则用这些钱偿还夫妻共同房产的贷款、支付家庭日常开支及房产装修费用,可见吕某夫妻二人共同财产高度混同,讼争款项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吕某与乔某乙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吕某作为共同债务人,应对保管款项承担偿还责任;乔某甲作为乔某乙的遗产继承人,应在继承乔某乙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遂作出前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 李倩 陆平 申露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090316-1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6-4-20 13:15 , Processed in 0.074077 second(s), 21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