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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借条照片主张现金出借,法院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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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17 11:09: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认为民间借贷有借条就能胜诉,却忽视了资金交付凭证的留存,甚至对大额现金交付的相关细节未能举证证明。那么,仅有借条照片,且无法证实大额现金实际交付的情况下,出借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全部支持?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借贷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情回顾
      堂侄借钱,夫妇持借条照片索赔39万余元
      原告黄志与刘丹系夫妻,被告黄锐系二人堂侄。2023年4月至2024年6月期间,黄锐多次向二人借款,后黄志夫妇通过微信向黄锐催收借款无果,遂诉至港北法院,要求黄锐归还借款本金39.1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庭审中,黄志夫妇诉称,二人于2023年多次向黄锐转账共计10.65万元,并以现金出借22万元;2024 年5月、6月,又分别向黄锐转账5万元、1.5万元。上述部分借款出具了借条:其中2023年4月25日的两张借条,分别载明借款17万元、5万元,合计22万元,款项均以现金交付;2024年5月29日的借条载明借款5万元,款项通过转账交付。该三张借条均由黄锐拍照后发送至黄志夫妇微信,二人未收到借条原件。
      黄锐未到庭应诉,庭审后,法院依法联系黄锐核实案情,黄锐辩称其并未收到案涉两张借条中载明的17万元、5万元现金借款,17万元借条系补写前期借款且存在金额虚增情况,其对该22万元现金借款的真实性予以否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现金交付的17万元、5万元是否成立?
      法院判决
      现金交付举证不足
      39万余元借款法院仅认定23.5万
      港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黄志夫妇主张第一张借条的17万元及第二张借条的5万元系通过现金方式出借,黄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黄志夫妇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客观存在,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首先,就现金来源而言,黄志夫妇提交了2016年2月至2019年9月的银行流水、租房合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土地转让协议书等证据,但租赁期间发生在2018年至2022年7月期间,土地转让发生于2013年12月28日,黄志夫妇个体经营的保健店于2021年10月14日登记注销,而2022年7月之前财产变动情况无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即黄志夫妇无法证明其具有现金出借17万元、5万元的经济能力。
      其次,从交付细节而言,黄志夫妇称系从家中拿现金交付,但法院查明,2023年3月1日,黄志夫妇曾向黄锐转账出借4万元,其中3.9万元系其贷款后转贷所得。若如其所述,在2023年3月8日前后三天能够现金出借17万元,却需通过贷款方式凑齐4万元转账借款,该行为明显矛盾,且黄志夫妇未能对该矛盾作出合理解释。
      最后,从交易习惯而言,黄志夫妇从2023年3月5日开始就不断地追讨还款,多次表示急需资金偿还信用卡,但微信聊天中从未提及或要求黄锐偿还22万元现金出借的款项。且第一张、第二张借条均系黄锐通过手写借条拍照后微信发送给黄志夫妇,如黄志夫妇于2023年4月25日即第二张借条出具的当日交付现金5万元,其未当场向黄锐索要借条原件,反而由黄锐通过微信拍照方式出具借条,与常理不符。
      综上,对于黄志夫妇主张其以现金方式出借17万元、5万元的事实,法院不予采信。结合在案证据综合判断,案涉 17万元《借条》与黄锐所述系对前期借款补立借条的主张能够相互印证,法院对该17万元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因黄志夫妇未能举证证明2023年4月25日5万元《借条》对应的款项已实际出借,该笔借款不予认定。另结合2024年5 月、6月分别转账的5万元、1.5万元,案涉借款本金共计23.5万元。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黄锐向黄志夫妇偿还借款本金23.5万元及相应利息。(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成立需合意+实际交付
      举证责任缺一不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原告仅依据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经济能力、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原告虽持有借条照片,能够证明双方就22万元存在借款合意,但因无法举证证明大额现金的实际交付,故法院对该部分诉请未予支持。
      本证系由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完成证明责任的关键在于本证证据必须达到“高度可能性”,即本证证据所指向的事实具有极大的真实概率,能够使得审理案件的法官在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情况后,形成内心确信,坚信该事实极有可能客观存在。如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案件中,通过银行转账等电子支付方式出借款项,能便捷留存交付证据;若确需现金交付,务必留存交付现场照片、录像等影音材料,必要时可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与对方再次确认借款事实,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诉讼维权结果。
      来源: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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