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2625|回复: 2

拆迁可拿补偿费了 卖主却打官司想收回老宅

[复制链接]

2720

主题

3626

帖子

4万

积分

Lv.20 君王

Rank: 20Rank: 20Rank: 20Rank: 20Rank: 20

积分
48981
在线时间
691 小时
发表于 2010-11-14 20: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雪窗萤几 于 2010-11-14 20:20 编辑

     10年前,家住苏州城郊的卜女士以1万元的价格卖掉了宅基地上的老房子,如今老宅面临拆迁,在巨额补偿款和安置房利益面前,卜女士想“借”法院之手要回十年前卖掉的房子。近日,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案调解结案,当初的买房人吴先生因为其城镇户口致购房合同无效,只好吃了哑巴亏,补偿了卜女士人民币7万余元。
  
     这桩房屋买卖发生在1999年7月,卜女士将坐落在自家宅基地上50平米的房屋以1万元的“低价”,卖给了在市区工作的吴先生。同年9月,吴先生搬进了位于苏州西郊的房子,并在十年间对房子进行了两次翻建。10年间,因苏州市区规模的扩大,城市建设已经推进到卜女士所在的村子。今年1月,吴先生所居住的房屋面临着拆迁,按照当地的拆迁标准,吴先生将拿到一笔数目不小的拆迁补偿款,外加一套安置房。
  
      眼瞅着10年前毫不起眼的小房子现在竟然遇到拆迁补偿这么好的事情,拆迁款和安置房两者加起来,按照当前行情价值几十万人民币。看着村里人纷纷在盘算着自家的拆迁补偿,卜女士夫妻心理严重失衡了。一个偶然的机会,他们从朋友处得知国家有法律规定:非农户口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一想到买房人吴先生恰好是城镇户口,夫妻俩一合计,既然有国家法律规定,那就索性通过“法律途径”来要回十年前卖掉的房子。
  
     今年5月份,卜女士一纸诉状将吴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十年前所卖的房屋,并提出当时自己卖给吴先生1万元钱,现在同样支付1万元钱从吴先生手中“买回”自己的房屋。
  
     吴先生得知自己被告上法院后十分生气,认为卜女士10年前将这一房屋卖给自己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早在十年前已经履行了房屋交付手续,自己对房屋进行了拆除翻建,现在所居住的房屋早已不是原告当年卖给自己的房屋了。庭审中,吴先生怒斥对方眼见房屋面临拆迁就要回十年前所卖房子是一种“见钱眼开”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不过,在原告律师提供的白纸黑字的法条面前,吴先生也知道自己购买宅基地房屋欠缺法律依据,权衡再三,做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接受苏州金阊区法院对此案的调解,同意一次性补偿卜女士人民币7万元,同时,他也取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拆迁权益。
  
     调解结案后,承办法官向记者介绍说,由于苏州城市建设的加快,宅基地房屋面临拆迁较多,利益面前纠纷也多,类似本案的房屋买卖纠纷屡见不鲜。以本案为例,争议集中在两点:一是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二是如果买卖合同无效,买方是否要返还房屋?
 
      (来源:扬子晚报)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2720

主题

3626

帖子

4万

积分

Lv.20 君王

Rank: 20Rank: 20Rank: 20Rank: 20Rank: 20

积分
48981
在线时间
691 小时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4 20: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评析】: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能够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同时,参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的转让需要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本案合同实际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卜女士与吴先生之间的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被告入住争讼房屋多年,并对房屋进行了几次拆除修建,该房屋已非当年的房屋,被告也无其他可供居住的场所。根据实际情况,此房屋已不适宜返还。且10年前房屋买卖当事人双方都出于善意,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故该房屋不必要返还。所以,法院决定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调解结案,以最经济、合理的方式化解这起房屋买卖纠纷。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000

主题

3281

帖子

2万

积分

Lv.18 一品总督

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

积分
26961
在线时间
134 小时
发表于 2010-11-16 20: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浏览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5 12:26 , Processed in 0.086260 second(s), 22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