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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没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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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0 13:4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由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本月13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宣称“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之类的格式条款属于违法行为。然而,昨天记者随同工商人员检查了市区多个消费场所发现,类似的“霸王条款”仍随处可见。
  昨天上午,在随同江东工商分局宁东工商所对彩虹路边的一些美发休闲经营场所检查时,记者注意到,一些美容美发店向消费者出售的预付式消费卡仍不大规范。一家永琪美发连锁门店预付式消费卡背面条款的规定:“永琪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保留对本卡消费细则作最终修改之决定权”存在霸王条款的嫌疑。
  而在世纪东方广场一入口处摆放的优惠券打印机内显示的商家优惠券几乎全都标注着“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之类的条款。如该机内显示的宁波毕安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买4送2”优惠券中,明确称“本券最终解释权归宁波毕安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另一张“30元抵用券”中也称,“本券最终解释权归汉庭酒店所有”,并称“本券不得与其他优惠活动同享”,“只可用于过夜房(门市价)”等等——显然,这些优惠券中的部分规定违反了新法。
  针对商家这卡那券中依然存在的霸王条款,工商部门发出了整改建议书。
  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否则按情节轻重将“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经营者若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改正,工商部门将依法处罚。
      据: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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