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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收受贿赂数额较大可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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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8 一品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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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1 09:5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卫生部日前再次转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明确对医生收受回扣的处罚,收受商业贿赂数额较大可吊销其执业证书,如果构成犯罪,要坚决依法追究刑责。    

      收回扣但不构成犯罪的可解聘    

      卫生部的通知中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对收受商业贿赂的有关人员,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其中,对于收受商业贿赂但尚未触犯刑律的从业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资格或缓聘、人解职待聘,直至解聘,以及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于收受商业贿赂数额较大、时间较长、情节比较严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    

      严禁为商业目的“统方”    

     通知强调,未经批准不得“统方”,严禁为商业目的“统方”。所谓为商业目的“统方”,就是指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医生或部门一定时期内临床用药量信息,这样,为其发放药品回扣提供了方便。    

     通知要求,对于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统方”或者为商业目的“统方”的,不仅要对当事人从严处理,还要严肃追究医院有关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年内建立医药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通知要求,还没有建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的省,务必在今年内建立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对行贿的企业或个人,都要及时列入本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予以公布。   

  

如果药企被列入不良记录,他们将失去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的入围资格,并且2年内不得接受其任何产品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本省(区、市)医疗机构2年内也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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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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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2 15:57:0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明确对医生收受回扣的处罚,收受商业贿赂数额较大可吊销其执业证书,如果构成犯罪,要坚决依法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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