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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手机小说阅读服务起纠纷新浪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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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3 12: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新华社北京11月22日电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2日向记者透露,该法院日前已审结原告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判令新浪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4.28万元。
     原告诉称,经著作权人都梁授权,原告在全球范围内独家享有都梁创作的四部小说《亮剑》《狼烟北平》《血色浪漫》《荣宝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原告的名义向任何第三方主张相应的权利。后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手机新浪网向公众提供上述四部小说的在线阅读和下载业务。
     被告新浪公司辩称,公司在此前一个案子中已经支付给对方和解款,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新浪网和手机新浪网使用的都是一个数据库。在前一个案子中,公司已经删除了涉案作品。本案中的搜索结果是快照,是公司和谷歌合作了一个叫“爱问”的搜索引擎搜索的结果,即使公司删除了服务器上的相关作品,仍然可以使用搜索引擎搜索到其他网站上的作品快照。
     法院审理后认为,基于新浪公司对手机新浪网或与其他合作网站之管理、控制关系,期间新浪公司或其合作伙伴有足够时间删除全部作品及其链接。新浪公司辩称此前已经就新浪网读书频道使用四书与传奇时代公司达成和解意见,认为不应当再次赔偿新浪公司经济损失。法院认为,新浪公司的和解协议是针对新浪公司在新浪网上使用涉案作品而进行的,不包括本案中通过手机登录网站之行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之规定,提供系统缓存服务的免责条件之一是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涉案作品时,应根据技术自动删除系统缓存。现新浪公司已于和解后删除了涉案作品,相应的缓存应不存在。因此,新浪公司辩称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通过计算机网络传播和手机网络传播是两种传播途径。手机网络和计算机网络传播是两个独立的渠道,二者的读者群、传播范围、传播途径上都不一致。在互联网版权领域,提供搜索服务都应当遵循一个重要原则即“链接不替代”。无论是当前的网络快照、深层链接还是垂直搜索技术,搜索结果均不可替代来源网站上的内容,否则将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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