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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否发现违法行为,均应向本级国土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报告巡查结果”。一项全新的执法流程在国土资源部实施。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今日表示,在实施“零报告”的同时,明确地方政府对违法行为压案不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政府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县(市、区)国土部门巡查人员和国土所巡查人员,在每次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违法行为,均应向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报告巡查结果,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并实时上报。
国土资源部要求,对于因违法用地行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环境污染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以及一些重大项目违法用地的,应当自发现之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部门专项报告,视情况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这位负责人表示,上级国土部门接到下级国土部门的专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省(区、市)国土部门对下级国土部门专项报告的违法行为,仍然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应当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专项报告。上级国土部门对下级国土部门专项报告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挂牌督办、直接查处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等方式进行查处。
这位负责人说,对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本级国土部门的报告后,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上级国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政府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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