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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任某获刑两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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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10: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明知自己模塑公司的机器设备已被法院查封,为了逃避法院执行,却还准备搬运设备欲出售给他人,公然对抗法律。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宗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2009年,任某的模塑公司因涉及数起经济纠纷被诉至法院,同年9月,申请人陆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人民法院对任某的公司财产进行查封处理,这意味着在法院没有解封之前,任某无权处置,但任某对此置之不理。同年11月28日,任某伙同搬运公司的汤某将公司内的精雕机、火花机、铣床、摇臂钻床等的机器设备装上货车准备运往河北,案发后,上述非法转移的机器设备已被追回。经鉴定,被转移的设备总价值两百余万元人民币。
     2010年6月,宁波市公安局将潜逃在外的任某抓获。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任某明知自己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财产已被法院依法查封,无视国家法律,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当庭宣判任某获刑两年零六个月。
     庭审结束后,任某表示当时之所以这么做,是想到外面去发展,从头再来,偿还自己所欠的债。到后来发现形势不是很乐观,就想赌一把,把能搬出去(的设备)就搬出去(变卖),搬不出去就坐牢,“我以为最多不过坐一年多,想不到被判了两年零六个月”。任某后悔地说,我就是没有把法律当一回事,我事后才知道,法院查封的财产,谁都不能动,动了就是蔑视法律,触犯了法律。
     记者从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是该院近年来判处的首例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件。
     法官点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查封是指司法机关签封,这种签封应载明查封日期、查封单位并盖章,物品一经司法机关查封,未经查封机关批准不得私自开封、使用,更不得变卖、转移。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暂时扣留。这种扣押,一般是将物品扣在司法机关,但一些大宗物品也可扣押在仓库等地。冻结主要是指冻结与案件相关的资金账户,一旦冻结,不经依法解冻,该项资金不得私自使用,更不得转移。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具体包括四种行为:1.隐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2.转移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主要是指将已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移到他处,脱离司法机关的掌握,或者将已被冻结的资金私自取出或移到其他账户;3.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是指将已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以任何形式卖给他人;4.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包括采用打碎、拆卸、涂抹等破坏性手段使物品失去原貌,失去原来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上述四种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之一,情节严重的,就可构成本罪。而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严重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使国家、集体、公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等。需要指出的是,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不仅限于刑事诉讼,也包括在民事、行政等诉讼中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心存侥幸逃避执行,此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则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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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11: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则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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