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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两年 前妻的债主上门要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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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5 08:3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与前妻已经协议离婚了两年,突然有人上门讨要10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镇海的王先生一不留神就成了被告。
  

  要债〉〉〉   你前妻欠我10万元钱
  
     2004年,王先生和陈女士结了婚,两人都是再婚,但陈女士赌博的坏毛病让这段婚姻无法再继续。2008年,两人协议离婚。
  
      王先生没想到的是,离婚后两年,他突然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和传票。原来,陈女士于2007年向张女士借了10万元。
  
      庭审〉〉〉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张女士说,2007年,陈女士以做生意为由向她借了10万元钱,那时王先生和陈女士还是夫妻。
  
     王先生说,他不认识张女士,对陈女士向张女士借钱的事情不知情,也从未使用过这笔钱。
  
      陈女士承认她向张女士借了钱,说这笔钱已经被她用来还赌债了,而王先生对此并不知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行为虽然发生在王先生与陈女士婚姻期内,但该借款金额较大,用于日常生活有违生活常理,而且王先生并不知情,因此不能算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陈女士一人承担还款责任。
  
     (东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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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5 08:39:4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相关链接:
  
      省高院关于借贷纠纷审理意见
  
      第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
  (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
  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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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17: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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