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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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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5 21:0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法释〔201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5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一日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限制高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高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高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条 限制高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第八条 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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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5 21: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答记者问:

      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7月14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记者日前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
  
      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避免恶意逃债,最终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问:请介绍一下该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当前,由于我国的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等原因,一些被执行人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又从事各种高消费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惩治这些“老赖”,一些地方法院相继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相关规定,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这一举措在实践中推动了不少“骨头案”的解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们是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建立执行长效机制的思路,起草本司法解释的。目的是要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避免恶意逃债,最终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
  
     为使本司法解释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起草过程中,我们搜集了各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规定,并在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上征求了与会代表意见。通过对意见的归纳、总结,确定了本司法解释的框架体系和主要内容。此后,我们召开了专家研讨会,专门听取了专家学者的意见。同时,在报纸、网络等相关媒体上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共收到社会意见340余条。其中99.4%的社会意见表示赞同。综合上述意见,数易其稿,最终形成了目前的司法解释。
  
      限制高消费主要是针对那些有清偿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
  
      问:请谈谈限制高消费的对象?
  
      答:根据《规定》的制定目的,限制高消费主要是针对那些有清偿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因此,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态度和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有拒不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等消极履行的行为、规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相反,如果被执行人如实申报了财产,且积极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的,法院则一般不必限制其高消费。
  
      为增强操作性,便于社会监督和举报被执行人的行为,通过列举方式规定限制高消费范围
 
    问:请问哪些行为是本司法解释要限制的高消费?
  
      答:为增强本司法解释的操作性,便于社会监督和举报被执行人的行为,本司法解释第三条通过列举方式规定了限制高消费的范围。为防止列举不全面,还规定了兜底条款。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以上几类行为都属于我们老百姓所理解的“高消费”行为。需注意的是,为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本条规定,我们认为,不管被执行人自己高消费,还是被执行人以他人名义高消费,或者他人用被执行人的财产高消费,只要有证据证明是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支付费用,导致被执行人财产减少的高消费行为都应在禁止之列。另外,如果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仅单位本身不得高消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也不得以单位的财产从事高消费。
  
      限制高消费是一种补充性、间接性的执行措施,不影响其他直接执行措施的适用
  
      问:请问限制高消费期间,法院发现了被执行人财产的,如何处理?
 
    答:限制高消费是一种补充性、间接性的执行措施,不影响其他直接执行措施的适用。在限制高消费期间,如果法院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通过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足额清偿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限制高消费的启动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申请;二是法院依职权启动
  
      问:请问如何启动限制高消费?
  
     答:限制高消费的启动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申请;二是法院依职权启动。一般情况下,限制高消费应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审查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可以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提出。法院受理了申请之后,应根据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态度、履行能力等情况,决定是否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当事人对法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提出异议和复议。除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启动限制高消费之外,法院有权根据案件执行需要,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法院有权追究其责任
  
      问: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有什么后果?
  
      答: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民法院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其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处罚
  
      问: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不配合的,应如何处理?
  
      答:有关消费场所以及国土、银行、工商、税务有关部门都有义务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向这些场所或者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形成社会合力,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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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5 21: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相关解说:

      八类禁止的高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限制高消费的对象、原则、范围、程序、法律责任等问题。
  
    《规定》是为深入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建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而制定和发布的。
  
    《规定》明确了限制高消费的对象是有清偿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凡是被执行人有拒不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等消极履行的行为、规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规定》的颁布,为惩治“老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为增强实际操作性,《规定》列举了八类禁止的高消费行为,同时为防止列举不全面,规定了兜底条款,即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都属于高消费行为。据介绍,为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本规定,不管是被执行人自己高消费,还是以他人名义高消费或者他人以被执行人的财产高消费,只要有证据证明是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支付费用,导致被执行人财产不当减少的高消费行为都在禁止之列。
  
     为真正发挥限制高消费措施的作用,还需有关消费场所以及国土、银行、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与配合。为此,《规定》明确了这些场所和部门的协助执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
  
     限制高消费是一种补充性、间接性的执行措施,其不影响直接执行措施的适用。在限制高消费期间,如果法院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当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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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5 22: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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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4 14: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北京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本人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提交起诉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必须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拒绝给本人相应文件,违反法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级,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法行为有附带责任。
本人多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办、立案庭反映情况,并按要求2007年6月30日将起诉状及相关文件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ES618392670CN)。
本人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贵院的有关指示,本人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联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告诉本人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表示本人材料已转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给出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即可立案。
本人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贵院的有关指示,2009年9月26日本人将起诉状及有关文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EA373657502CS)。
最高人民法院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级,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法行为有附带责任;并且本人已将起诉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本身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的责任,否则是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违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立案已经持续三年八个月,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办案、坚决纠正违法行为。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李文利
2010年11月26日


姓名:李文利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泉园3路22-1-131号
邮编:110015
电话:86-24-24261716
电子邮件:friendliwenli@hotmail.com
主页:http://zhggongmin.spaces.liv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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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 16:59:3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辽宁


我发布(三十三)


第一章我发布(三十二)信件提交
第二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与中国知识产权革命
第三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与中国知识产权革命有关问题
第四章2011年11月


第一章我发布(三十二)信件提交

2010年11月26日我发布(三十二)信件(中文)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胡锦涛总书记(XA09398430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温家宝总理(XA09398431321)、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马英九主席(RR841269686CN)、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曾荫权行政长官(RR841269690CN)等。
2011年3月26日我发布(三十二)信件(英文)寄美国总统奥巴马(BarackObama)(RR837204030CN)、寄法国总统尼古拉•萨科齐(NicolasSarkozy)(RR837204026CN)、寄英国首相戴维•卡梅伦(DavidCameron)(RR837204159CN)、寄德国总理安格拉•默克尔(AngelaMerkel)(RR837204043CN)、寄加拿大总理斯蒂芬•哈珀(StephenHarper)(RR837204057CN)等。
2011年3月26日我发布(三十二)信件(英文)寄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BanKi-moon)(RR837204065CN)、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瓦尼特姆•皮莱(NavanethemPillay)(RR837204012CN)、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伊琳娜•博科娃(IrinaBokova)(RR837204074CN)、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FrancisGurry)(RR837204131CN)、寄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帕斯卡尔•拉米(PascalLamy)(RR837204145CN)、寄国际法院法官罗莎琳•希金斯(RosalynHiggins)(RR837204128CN)等。
本人作为一个物理学家、学者也是一个没有任何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的平民,亲身亲历对《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有关事件做全面、确切的记录、分析;真实、深刻反映中国知识产权状况。
众所周知《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具有世界性影响,《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是国际知识产权案件。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作为国际知识产权案件事实清楚:2002年1月28日本人提出《国家统一法》;证据确凿:信件证据、网页证据;法律明确:《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作为国际弊案违背《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条约规定;侵犯世界人民意志与利益。
世界各国政府、联合国组织机构一方面有被动责任澄清有关事实;另一方面有主动责任澄清有关事实,它与世界各国政府、联合国组织大力推进的知识产权事业、人权事业相契合;《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必将对世界知识产权事业、人权事业产生重要影响。


第二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与中国知识产权革命

2011年是中国辛亥革命100周年。中国辛亥革命得到世界各国支持与帮助,近期网上讨论孙中山美国国籍;另外还有孙中山在英国被清政府绑架以及被解救故事等。中国辛亥革命是推翻清朝君主专制统治,也是结束中国二千多年封建君主专制统治。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能不能用一句话概括1911年辛亥革命以来中国革命的实质:这就是土地革命。土地革命实现孙中山“耕者有其田”的理想。
如果说辛亥革命的主导者是中国国民党,那么土地革命的主导者就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以西方马克思主义为革命纲领,把马克思主义应用于中国农村,改变以土地为资本的封建剥削、压迫,实行土地革命,1947年完成《土地法大纲》,1949年最终取得政权;1978年中国大陆改革开放,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分田到户,也是土地革命的延续,为中国现代发展提供重要的基础。
1949年中国国民党退守台湾认识到土地问题重要性,在台湾实行土地改革,巩固了政权,为台湾现代发展提供重要基础。
现代社会两种最重要的资产就是土地、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着更深刻的含义,一方面它是具体的财产;另一方面它又是财产的形态。
封建剥削核心一方面是土地剥削;另一方面是知识产权剥削,通过否定知识产权使人民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被统治者占有。
能不能不通过辛亥革命结束清朝专制统治?能不能不通过土地革命实现土地改革?清朝统治者自身也进行过改革,但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愿意、不能够进行彻底改革。1930年国民党政府也公布《土地法》,但国民党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也不愿意进行彻底的土地改革,导致1949年的失败。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现实也是如此,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不依法办事、不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巧言令色、欺世盗名。
2011年6月15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过万官员携款八千亿元人民币出逃”。尽管之后有人说估计过低,也有人说估计过高,但都没有进一步的说明;所以“过万官员携款八千亿元人民币出逃”是一个确凿的数据,反映当今中国社会腐败的程度。
辛亥革命、土地革命历史功绩不容置疑;有人蓄意美化封建专制统治,但看一看当今中国现实就会明白封建统治者怎样弄虚作假、贪污腐化、横征暴敛奴役人民,就会明白孙中山、毛泽东为什么要进行革命。
如果说封建土地制度是比封建君主制度更核心的封建制度,那么封建知识产权制度是比封建土地制度更核心的封建制度,中国进行知识产权革命势在必行。
如果说土地革命的基本纲领是“耕者有其田”;那么知识产权革命的基本纲领是“作者享有版权”,这也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


第三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与中国知识产权革命有关问题

其一知识产权革命包含深刻内涵。中国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是封建知识产权制度;封建知识产权制度是封建主义幽灵,尽管改朝换代却可以借尸还魂。封建知识产权制度核心就是没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被统治者控制、占有。封建统治者不仅控制具体的知识产权,还控制知识产权形态,从而控制大量有形、无形财产,是封建剥削实质。人民受到有形、无形的剥削、压迫起来反抗这就是历朝历代的兴衰。
作者享有版权,一方面是具体的文字版权等;另一方面是抽象的语言、行为版权等。知识产权一方面本身是具体权利;另一方面是权利的权利,任何权利都包含知识产权,这就是权利的“版权”或者说权利的知识产权形态。作者享有版权,具体版权得到保障,进一步抽象版权、权利版权得到保障,消除知识产权形态弄虚作假窃取有形财产、无形财产。
其二知识产权问题是中国几千年封建历史没有解决好问题,是历朝历代兴衰的原因,也是当今中国面临最重要问题。如果说中国与西方根本的区别在哪里?就是知识产权制度及诚信体系。西方有有形的知识产权制度及诚信体系,也有无形的知识产权制度及诚信体系;中国没有无形的知识产权制度及诚信体系或者说中国无形的知识产权制度及诚信体系是建立在虚伪的封建儒学基础之上。
知识产权革命要对封建知识产权制度根源封建儒学给予正确界定。本人不反对孔子,也不反对儒学;本人认为孔子是一个伟人,但秦始皇也是伟人,秦始皇本人的许多行为按今天法律是严重罪行,同样孔子本人的许多行为严重背离今天的法律。孔子及儒学被历代封建统治者作为压迫、奴役人民的工具,是国家由盛到衰的根本原因。知识产权革命就是要反对封建儒学对国家权力的渗透;对法律及司法的渗透等。司法独立是指依法司法独立,司法违法不独立,司法机构行为不能超越法律,司法机构不能凌驾法律之上;建立严格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使司法机构不能弄虚作假等。
其三当代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也力求从根本解决中国问题,知识产权革命提供这样契机,进行彻底的知识产权革命是中华民族根本的复兴之路。希望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从满清灭亡、中国国民党没有实行彻底土地改革导致1949年失败中汲取教训,进行彻底的知识产权改革从而避免改朝换代式革命。中国有句古话: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知识产权革命具有紧迫性。
中国最著名古典著作《红楼梦》,通过封建家族贾史薛王的兴衰史,揭示封建社会的兴衰史,其核心内容是林黛玉死亡、宝玉出家。封建统治者代表贾母等人要贾宝玉娶薛宝钗本无可厚非,但欺骗贾宝玉说娶的是林黛玉;贾宝玉、林黛玉被封建统治者的欺骗构成最大伤害;林黛玉死亡、贾宝玉出家。《红楼梦》揭示封建统治者通过骗术使自己权利最大化,否定受压迫者基本权利,必然衰亡。明朝末年崇祯皇帝杀了袁崇焕,实质是将袁崇焕创立丰功伟绩据为己有,未几明亡。
其四知识产权问题是当代国际社会、联合国组织机构最关心的问题之一,而中国知识产权问题又是国际关注知识产权问题的重点。中国知识产权革命建立正确知识产权制度解决国际关心的知识产权问题。
中国知识产权革命是辛亥革命、土地革命的继续,是世界知识产权事业、人权事业组成部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作为中国知识产权革命起点,提供解决问题契机。


第四章2011年11月

依据《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立案非法持续四年七个月事实;依据《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条约规定;依据2010年9月26日、2010年10月26日、2011年3月26日致信美国总统奥巴马(BarackObama)、法国总统尼古拉•萨科齐、英国首相戴维•卡梅伦(DavidCameron)、德国总理安格拉•默克尔(AngelaMerkel)、加拿大总理斯蒂芬•哈珀(StephenHarper)、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BanKi-moon)、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瓦尼特姆•皮莱(NavanethemPillay)、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伊琳娜•博科娃(IrinaBokova)、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FrancisGurry)、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帕斯卡尔•拉米(PascalLamy)、国际法院法官罗莎琳•希金斯(RosalynHiggins)。
本人将于2011年11月赴法国戛纳向20国集团峰会提交文件;之后赴瑞士伯尔尼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联合国劳工组织总干事提交文件等。
众所周知法兰西是富有创造性的民族,著名的《伯尔尼公约》就是法国作家雨果等人发起创立的。本人与法国有着深厚友谊,2000年9月将宝贵的《物理学统一续》书稿交给法国国家科研中心驻京代表米楠先生,2001年9月出版的《物理学统一续》(《物理学拓展》)也寄给法国驻华大使和米楠先生,2002年1月米楠先生代表大使回信表示感谢。众所周知无论8国峰会还是20国峰会,法国政府都致力于公众参与。知识产权是当代人类社会重要话题,中国知识产权问题更是重中之重。《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提供中国知识产权问题真实确切的情况以及解决问题办法,无疑对当代人类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本人还准备赴德国、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或地区,介绍《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真相。
本人也希望世界各国政府提供一些知识产权费用协助本人在世界上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的斗争。
筹措赴法国、瑞士费用也是现实紧迫问题,为方便有识之士帮助支持这里提供筹款帐号(中国邮政储蓄帐号6221882210000048326、中国招商银行帐号6225880243978690)。
本人核心身份是物理学家,本人发现物质弱场,创立物质弱场理论,创立超分子化学物理,物理学是本人永恒的事业。
本人作为学者创立统一学,是与科学相互补的思维方式、研究方法;创立形态经济学;创立微振动理论(形态心理学)等。
本人公元1969年生人,今年42岁,孑然一身,一贫如洗;大量时间用于学术,可以说一周工作七天,一天工作24小时;本人著作量不过四十万字,可以说字字凝聚本人心血;本人对自己著作具有完全知识产权。本人也将向世界各国介绍本人的物理学成果及有关成果等。


李文利
2011年7月23日





姓名:李文利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泉园3路22-1-131号
邮编:110015
电话:86-24-2426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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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最高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电话:86-10-67550114
电子邮件:zgrmfy_mygt@chinacourt.org
网址:http://www.court.gov.cn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本人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提交起诉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必须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拒绝给本人相应文件,违反法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级,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法行为有附带责任。
本人多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办、立案庭反映情况,并按要求2007年6月30日将起诉状及相关文件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ES618392670CN)。
本人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贵院的有关指示,本人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联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告诉本人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表示本人材料已转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给出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即可立案。
本人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贵院的有关指示,2009年9月26日本人将起诉状及有关文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EA373657502CS)。
最高人民法院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级,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法行为有附带责任;并且本人已将起诉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本身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的责任,否则是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违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立案已经持续四年四个月,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办案、坚决纠正违法行为。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李文利
201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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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 17: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辽宁


我发布(三十三)


第一章我发布(三十二)信件提交
第二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与中国知识产权革命
第三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与中国知识产权革命有关问题
第四章2011年11月


第一章我发布(三十二)信件提交

2010年11月26日我发布(三十二)信件(中文)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胡锦涛总书记(XA09398430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温家宝总理(XA09398431321)、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马英九主席(RR841269686CN)、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曾荫权行政长官(RR841269690CN)等。
2011年3月26日我发布(三十二)信件(英文)寄美国总统奥巴马(BarackObama)(RR837204030CN)、寄法国总统尼古拉•萨科齐(NicolasSarkozy)(RR837204026CN)、寄英国首相戴维•卡梅伦(DavidCameron)(RR837204159CN)、寄德国总理安格拉•默克尔(AngelaMerkel)(RR837204043CN)、寄加拿大总理斯蒂芬•哈珀(StephenHarper)(RR837204057CN)等。
2011年3月26日我发布(三十二)信件(英文)寄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BanKi-moon)(RR837204065CN)、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瓦尼特姆•皮莱(NavanethemPillay)(RR837204012CN)、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伊琳娜•博科娃(IrinaBokova)(RR837204074CN)、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FrancisGurry)(RR837204131CN)、寄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帕斯卡尔•拉米(PascalLamy)(RR837204145CN)、寄国际法院法官罗莎琳•希金斯(RosalynHiggins)(RR837204128CN)等。
本人作为一个物理学家、学者也是一个没有任何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的平民,亲身亲历对《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有关事件做全面、确切的记录、分析;真实、深刻反映中国知识产权状况。
众所周知《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具有世界性影响,《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是国际知识产权案件。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作为国际知识产权案件事实清楚:2002年1月28日本人提出《国家统一法》;证据确凿:信件证据、网页证据;法律明确:《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作为国际弊案违背《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条约规定;侵犯世界人民意志与利益。
世界各国政府、联合国组织机构一方面有被动责任澄清有关事实;另一方面有主动责任澄清有关事实,它与世界各国政府、联合国组织大力推进的知识产权事业、人权事业相契合;《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必将对世界知识产权事业、人权事业产生重要影响。


第二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与中国知识产权革命

2011年是中国辛亥革命100周年。中国辛亥革命得到世界各国支持与帮助,近期网上讨论孙中山美国国籍;另外还有孙中山在英国被清政府绑架以及被解救故事等。中国辛亥革命是推翻清朝君主专制统治,也是结束中国二千多年封建君主专制统治。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能不能用一句话概括1911年辛亥革命以来中国革命的实质:这就是土地革命。土地革命实现孙中山“耕者有其田”的理想。
如果说辛亥革命的主导者是中国国民党,那么土地革命的主导者就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以西方马克思主义为革命纲领,把马克思主义应用于中国农村,改变以土地为资本的封建剥削、压迫,实行土地革命,1947年完成《土地法大纲》,1949年最终取得政权;1978年中国大陆改革开放,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分田到户,也是土地革命的延续,为中国现代发展提供重要的基础。
1949年中国国民党退守台湾认识到土地问题重要性,在台湾实行土地改革,巩固了政权,为台湾现代发展提供重要基础。
现代社会两种最重要的资产就是土地、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着更深刻的含义,一方面它是具体的财产;另一方面它又是财产的形态。
封建剥削核心一方面是土地剥削;另一方面是知识产权剥削,通过否定知识产权使人民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被统治者占有。
能不能不通过辛亥革命结束清朝专制统治?能不能不通过土地革命实现土地改革?清朝统治者自身也进行过改革,但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愿意、不能够进行彻底改革。1930年国民党政府也公布《土地法》,但国民党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也不愿意进行彻底的土地改革,导致1949年的失败。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现实也是如此,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不依法办事、不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巧言令色、欺世盗名。
2011年6月15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过万官员携款八千亿元人民币出逃”。尽管之后有人说估计过低,也有人说估计过高,但都没有进一步的说明;所以“过万官员携款八千亿元人民币出逃”是一个确凿的数据,反映当今中国社会腐败的程度。
辛亥革命、土地革命历史功绩不容置疑;有人蓄意美化封建专制统治,但看一看当今中国现实就会明白封建统治者怎样弄虚作假、贪污腐化、横征暴敛奴役人民,就会明白孙中山、毛泽东为什么要进行革命。
如果说封建土地制度是比封建君主制度更核心的封建制度,那么封建知识产权制度是比封建土地制度更核心的封建制度,中国进行知识产权革命势在必行。
如果说土地革命的基本纲领是“耕者有其田”;那么知识产权革命的基本纲领是“作者享有版权”,这也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


第三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与中国知识产权革命有关问题

其一知识产权革命包含深刻内涵。中国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是封建知识产权制度;封建知识产权制度是封建主义幽灵,尽管改朝换代却可以借尸还魂。封建知识产权制度核心就是没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被统治者控制、占有。封建统治者不仅控制具体的知识产权,还控制知识产权形态,从而控制大量有形、无形财产,是封建剥削实质。人民受到有形、无形的剥削、压迫起来反抗这就是历朝历代的兴衰。
作者享有版权,一方面是具体的文字版权等;另一方面是抽象的语言、行为版权等。知识产权一方面本身是具体权利;另一方面是权利的权利,任何权利都包含知识产权,这就是权利的“版权”或者说权利的知识产权形态。作者享有版权,具体版权得到保障,进一步抽象版权、权利版权得到保障,消除知识产权形态弄虚作假窃取有形财产、无形财产。
其二知识产权问题是中国几千年封建历史没有解决好问题,是历朝历代兴衰的原因,也是当今中国面临最重要问题。如果说中国与西方根本的区别在哪里?就是知识产权制度及诚信体系。西方有有形的知识产权制度及诚信体系,也有无形的知识产权制度及诚信体系;中国没有无形的知识产权制度及诚信体系或者说中国无形的知识产权制度及诚信体系是建立在虚伪的封建儒学基础之上。
知识产权革命要对封建知识产权制度根源封建儒学给予正确界定。本人不反对孔子,也不反对儒学;本人认为孔子是一个伟人,但秦始皇也是伟人,秦始皇本人的许多行为按今天法律是严重罪行,同样孔子本人的许多行为严重背离今天的法律。孔子及儒学被历代封建统治者作为压迫、奴役人民的工具,是国家由盛到衰的根本原因。知识产权革命就是要反对封建儒学对国家权力的渗透;对法律及司法的渗透等。司法独立是指依法司法独立,司法违法不独立,司法机构行为不能超越法律,司法机构不能凌驾法律之上;建立严格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使司法机构不能弄虚作假等。
其三当代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也力求从根本解决中国问题,知识产权革命提供这样契机,进行彻底的知识产权革命是中华民族根本的复兴之路。希望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从满清灭亡、中国国民党没有实行彻底土地改革导致1949年失败中汲取教训,进行彻底的知识产权改革从而避免改朝换代式革命。中国有句古话: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知识产权革命具有紧迫性。
中国最著名古典著作《红楼梦》,通过封建家族贾史薛王的兴衰史,揭示封建社会的兴衰史,其核心内容是林黛玉死亡、宝玉出家。封建统治者代表贾母等人要贾宝玉娶薛宝钗本无可厚非,但欺骗贾宝玉说娶的是林黛玉;贾宝玉、林黛玉被封建统治者的欺骗构成最大伤害;林黛玉死亡、贾宝玉出家。《红楼梦》揭示封建统治者通过骗术使自己权利最大化,否定受压迫者基本权利,必然衰亡。明朝末年崇祯皇帝杀了袁崇焕,实质是将袁崇焕创立丰功伟绩据为己有,未几明亡。
其四知识产权问题是当代国际社会、联合国组织机构最关心的问题之一,而中国知识产权问题又是国际关注知识产权问题的重点。中国知识产权革命建立正确知识产权制度解决国际关心的知识产权问题。
中国知识产权革命是辛亥革命、土地革命的继续,是世界知识产权事业、人权事业组成部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作为中国知识产权革命起点,提供解决问题契机。


第四章2011年11月

依据《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立案非法持续四年七个月事实;依据《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条约规定;依据2010年9月26日、2010年10月26日、2011年3月26日致信美国总统奥巴马(BarackObama)、法国总统尼古拉•萨科齐、英国首相戴维•卡梅伦(DavidCameron)、德国总理安格拉•默克尔(AngelaMerkel)、加拿大总理斯蒂芬•哈珀(StephenHarper)、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BanKi-moon)、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瓦尼特姆•皮莱(NavanethemPillay)、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伊琳娜•博科娃(IrinaBokova)、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FrancisGurry)、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帕斯卡尔•拉米(PascalLamy)、国际法院法官罗莎琳•希金斯(RosalynHiggins)。
本人将于2011年11月赴法国戛纳向20国集团峰会提交文件;之后赴瑞士伯尔尼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联合国劳工组织总干事提交文件等。
众所周知法兰西是富有创造性的民族,著名的《伯尔尼公约》就是法国作家雨果等人发起创立的。本人与法国有着深厚友谊,2000年9月将宝贵的《物理学统一续》书稿交给法国国家科研中心驻京代表米楠先生,2001年9月出版的《物理学统一续》(《物理学拓展》)也寄给法国驻华大使和米楠先生,2002年1月米楠先生代表大使回信表示感谢。众所周知无论8国峰会还是20国峰会,法国政府都致力于公众参与。知识产权是当代人类社会重要话题,中国知识产权问题更是重中之重。《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提供中国知识产权问题真实确切的情况以及解决问题办法,无疑对当代人类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本人还准备赴德国、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或地区,介绍《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真相。
本人也希望世界各国政府提供一些知识产权费用协助本人在世界上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的斗争。
筹措赴法国、瑞士费用也是现实紧迫问题,为方便有识之士帮助支持这里提供筹款帐号(中国邮政储蓄帐号6221882210000048326、中国招商银行帐号6225880243978690)。
本人核心身份是物理学家,本人发现物质弱场,创立物质弱场理论,创立超分子化学物理,物理学是本人永恒的事业。
本人作为学者创立统一学,是与科学相互补的思维方式、研究方法;创立形态经济学;创立微振动理论(形态心理学)等。
本人公元1969年生人,今年42岁,孑然一身,一贫如洗;大量时间用于学术,可以说一周工作七天,一天工作24小时;本人著作量不过四十万字,可以说字字凝聚本人心血;本人对自己著作具有完全知识产权。本人也将向世界各国介绍本人的物理学成果及有关成果等。


李文利
201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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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本人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提交起诉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必须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拒绝给本人相应文件,违反法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级,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法行为有附带责任。
本人多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办、立案庭反映情况,并按要求2007年6月30日将起诉状及相关文件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ES618392670CN)。
本人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贵院的有关指示,本人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联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告诉本人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表示本人材料已转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给出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即可立案。
本人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贵院的有关指示,2009年9月26日本人将起诉状及有关文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EA373657502CS)。
最高人民法院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级,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法行为有附带责任;并且本人已将起诉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本身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的责任,否则是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违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立案已经持续四年四个月,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办案、坚决纠正违法行为。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李文利
201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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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级,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法行为有附带责任;并且本人已将起诉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本身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的责任,否则是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违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立案已经非法持续四年九个月,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办案、坚决纠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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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实体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第九十七条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 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的程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本案的其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一条缔约方应保证其国内法律能够提供如本部分所规定的执法程序,以便对侵犯本协议所述知识产权的任何行为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包括制止侵权的及时法律救济和防止进一步侵权的法律救济。对知识产权执法的程序应是合理的和公平的。这些程序不应过分复杂,也不应收费过高或者包含不合理的时间限制或无保障的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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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无小,乱无大,法不立,诛不必,虽有十左氏无益也。法立诛必,虽失十左氏,无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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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17: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辽宁
名称:最高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电话:86-10-67550114
电子邮件:zgrmfy_mygt@chinacourt.org
网址:http://www.court.gov.cn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本人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提交起诉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必须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拒绝给本人相应文件,违反法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级,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法行为有附带责任。
本人多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办、立案庭反映情况,并按要求2007年6月30日将起诉状及相关文件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ES618392670CN)。
本人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贵院的有关指示,本人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联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告诉本人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表示本人材料已转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给出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即可立案。
本人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贵院的有关指示,2009年9月26日本人将起诉状及有关文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EA373657502CS)。
最高人民法院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级,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法行为有附带责任;并且本人已将起诉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本身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的责任,否则是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违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立案已经非法持续四年十一个月,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办案、坚决纠正违法行为。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李文利
2012年2月26日



姓名:李文利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泉园3路22-1-131号
邮编:110015
电话:86-24-24261716
电子邮件:friendliwenli@hotmail.com
主页:http://zhggongmin.wordpress.com
http://blog.sina.com.cn/u/2011602880




本案的实体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第九十七条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 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的程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本案的其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一条缔约方应保证其国内法律能够提供如本部分所规定的执法程序,以便对侵犯本协议所述知识产权的任何行为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包括制止侵权的及时法律救济和防止进一步侵权的法律救济。对知识产权执法的程序应是合理的和公平的。这些程序不应过分复杂,也不应收费过高或者包含不合理的时间限制或无保障的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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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无小,乱无大,法不立,诛不必,虽有十左氏无益也。法立诛必,虽失十左氏,无害也。


纪念2002年1月28日提出《国家统一法》十周年!.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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